真推行下去就好了!冷战东欧巴尔干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小记

南斯拉夫:

社会主义自治理论,这个理论中的两个核心为:

1.工人要从任何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制)的雇佣劳动中解放出来,直接参加生产资料的管理、支配劳动成果和管理一切社会事务;

2.社会主义国家不是原来的国家,是正在消亡中的国家,其消亡的途径是民主化和国家职能的社会化;

根据这两点,南斯拉夫的改革在政治体制的改革措施为:

1.精简党政机构,下放权力。裁撤国家管理委员会,联邦计划委员会,合并了一些部级机构,将联邦政府的权利下放各个共和国,共和国的权利也逐级下放,以此类推,直到基层组织,机关管理人员数量锐减。

▲冷战期间的南斯拉夫农业生产情景

2.颁布《人民委员会法》,规定各地的人民委员会是本地区唯一并且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本地区社会事务管理的广泛自治权。

3.改革南共的社会职能,在社会主义历史上首先提出废除党政合一、以党代政,施行党政分开。将南共性质中的政治因素逐步剔除,改造为只有思想政治指导因素的党;党从“职业革命家”改为“群众性政党”。南共(南斯拉夫共产党)改名为南共联盟(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

4.1953年通过新宪法,联邦制不变,但是联盟中央与各个共和国、自治省以及他们与地方政权的从属性遭受极大削弱,扩大了共和国、自治省、自治区和地方政权的权利;具体表现为联邦议院仍然由两院(原来为联邦院-民族院)组成,但是结构改为联邦院-生产者院(生产者院后改称为联合劳动院),民族院并入联邦院,生产者院由生产、交通和商业部门的在业选民中间接选举产生,提高了直接生产者参与国政的机会。新宪法中设立了联邦执行委员会,与以前政府不同的是,它是人民议会的政治执行机关,负责实施人民议会的法律和宪法;其成员是由议会选出,原来政府各部合并为六个部(外交,国防,内政,国民经济,财政,商业贸易)和国务秘书处,他们只是行政机关,不具有权力机关特征。宪法规定设立总统,代替国民议会主席团担任这个集体国家联盟的元首,由铁托担任此职并且兼任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

▲冷战期间的南斯拉夫武器工业生产情景

5.在上述四条为主的十年自治化改革实践居然一帆风顺的情况下,1963年南斯拉夫通过了被称为“自治宪章”的新宪法,在政治制度上,这部新宪法废除了南斯拉夫联邦议会的最高权利机关地位,降为社会自治机关;所有各级议会由劳动者直接选举产生;议会不再是两院制,而是由五个院(联邦院,教育文化院,社会福利院,组织政治院)组成;进一步削弱了中央权力,各个共和国有权不通过联邦执行委员会进行直接协作,建立相互间的经济组织等等,规定限制各级干部连任年限,施行定期轮换制。

6.70年代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巩固了以上五点并且继续发展,各个共和国和自治省享有主权,联邦仅仅享有宪法明确规定的、各个共和国和自治省预先认同的主权。设立联邦共和国主席团,各个共和国平等选派人选,作为国家的集体元首。同时联邦议会以及执行委员会也由各个共和国与自治省代表组成。实现了南斯拉夫特色的民主协商制度——即不依靠多数表决办法,而是对不同利益与目的进行协商的方法做出决策。

▲南斯拉夫人民军

波兰:
哥穆尔卡重提党政改革,施行党政分开政策,将波兰国民议会的法律地位提高,不再充当橡皮图章角色,而是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拥有了越来越大的发言权与决策权,可以驳回波兰统一工人党提出的政策与法案,通过新的宪法,各个党派,群众团体与宗教界人士有更多机会进入议会。

▲80年代,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米沃什回到波兰,面向读者朗诵自己的作品.

匈牙利:

56年布达佩斯事件之后,匈牙利劳动人民党改组为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卡达尔担任第一书记,卡达尔在任期间施行具有匈牙利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具体表现为党政分开,改革选举制度,各级领导人脱离行政职位,赋予政府部门更多独立行使的权利,改革选举制度,把统一选区改为个人选区制度,保证每一选区都有选民代表参政。1983年颁布的新选举法正式确立差额选举制度,允许每一个代表名额可以有两个及以上候选人。市,州,乡,镇等地方议会的自主权得到极大加强,地方行政机构完成自治化,拥有更大的行政自主权与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党内,对领导人的任职期限做出限制,规定只能连任一届;干部制度上强调“专家治国”,施行公开招聘制度、

▲《布达佩斯往事》:通过匈牙利秘密警察的档案,记载了冷战时期一个东欧家庭的秘密。

捷克斯洛伐克:

杜布切克上台后,捷共提出了《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行动纲领》,提出改革措施如下:

1.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国家权利集中化的政治体制,以联邦制为中心改革国家体制。

2.改革党垄断一切社会权利,充当总管家的做法,施行党政分开措施。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群众团体保持独立性。

3.将党内民主拔高到新的高度,在准备提交党的代表大会讨论的党章草案中,曾家了“党的生活和党内生活的基本原则”一张,规定各级领导必须由选举产生,不允许同时兼任党政职务与行政职务,党内职务实行任期制等。

4.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反对国家权利集中化与官僚化,实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多元化,使政治生活更加民主。确立国民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赋予国民议会驳回任何法律与法案的权利;实行责任内阁制度。

5.实行联邦制,实现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平等,1968年国民议会通过关于联邦制的宪法性法律和国内少数民族地位的法律, 1969年1月1日,捷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与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成立,分别成立首届政府,捷克斯洛伐克正式实行联邦制。

▲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军

注:本文所有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本文作者:红色小马的缰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