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禁不止?酒驾的法律后果很严重!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

一、酒后驾车的法律界定

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两种。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酒后驾车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1)、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根据《保险法》规定,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机动车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对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也有免责条款的约定。

(2)、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巨额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在上下班的路上醉酒驾车导致伤亡的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4)、酒后驾驶的上浮交强险费率。

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

(5)、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并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罪犯,可能会被其所在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2、行政责任

(1)、酒后驾驶的,面临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罚款和拘留。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受到限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同时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3)、公务员醉驾将被开除公职。

刑法修正后,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是醉酒驾车上路行驶,就要被予以刑事处罚,而拘役是刑罚并且是主刑之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公务员醉驾被判拘役将被开除公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丧失各种资格。

醉酒驾车上路行驶,就要被予以刑事处罚,在公务员招考中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等职业,受过刑事处罚要吊销执业资格。

3、刑事责任

(1)、涉嫌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3)涉嫌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设定“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4)、涉嫌包庇罪。

交通肇事后“顶包者”也有可能按照涉嫌触犯包庇罪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5)、涉嫌妨碍公务罪。

酒后以暴力手段妨碍交警执行公务,其行为由一般违法已转变为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6)、涉嫌故意伤害罪。

酒后容易失控,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4、其他责任

本人酒驾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子女报考公务员、警察招录,参军入伍等。

特别提醒:酒后交通肇事后逃逸得不偿失。

1)、交通肇事后逃逸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疑是加重了逃逸方对事故责任的承担,相应地也加重了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2)、刑事责任加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

1、与我国法律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较轻有关。

目前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和国外相比,酒后驾车的认定标准起点高,处罚轻。

2、与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

关于酒后驾驶的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某些社会地位较高,关系网较广的人,持有特权思想。觉得自己社会地位高,就算是真的被抓,也能找人“摆平”。

3.对酒后驾驶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有关。

汽车驾驶属于高危作业,由于饮酒后驾驶能力减弱,同时由于生理、心理、情绪等方面的变化而在行驶中的占道、变道、超车、会车等驾驶活动中会表现出不同于非饮酒状态下的非常规表现,直接影响到其他参与交通活动的人的预期和判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随时对社会的人财物造成损害。引起社会公众普遍的不安全感。一个人,他自己没有置身于道路上,可能他的亲人朋友正置身于道路上。他此时不在道路上,不可能永远不在道路上。可以这样说,交通事故这个灾难,生死离别的悲剧,不存在发生与否的问题,只存在什么时候发生、发生在谁身上的问题。“高高兴兴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只是人们的一个良好愿望。高兴地上班去了,能否到达上班的地点还需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回到家来,不知道身体是否完好无缺,更不幸的是不知道还能不能“回家来”。

4、与法治观念淡薄有关。

在有些人看来,一个人不被处罚,并非没有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驶行为,而是因为有权有钱。一个人被处罚,也不是因为实施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行为,而是因为权力不够大、金钱不够多。这些人只信金钱和权力而不信法,其法治观念极其淡薄。

5、与缺乏爱心有关。

某些人缺乏安全意识,道德滑坡,心中无爱。其既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也缺乏对自己生命健康的珍爱。当然我们并不是说他们追求伤害和死亡,但他们在主观上,对行为及其后果持漠视和放任的心态。

6、与传统酒文化有关。

酒作为饮料在我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同根共生,在世界上可算得上是别具一格。所谓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以酒为敬、以酒为乐、以酒解愁、以酒消遣、以酒量论英雄等。有关职能部门接待上级领导来宾,为了取得领导和来宾的欢心,以酒为敬;亲朋好友相聚、单位组织活动、校友聚会,开怀畅饮,先饮为敬,然后到达饮酒高潮:敬酒、回敬酒、交杯酒、罚酒迫酒、赌酒等无所不有,饮酒成风,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多,造成交通事故也较常见。

7、与生活方式有关。

新时期的年轻一代,无论生活条件是否允许都一味地追求饮酒作乐,夜晚成群结队不是去酒吧,就是去夜总会。空腹饮大量啤酒,少则人均饮几瓶,多则人均十瓶八瓶。虽然啤酒浓度低,但由于空腹摄入量多也醉,这种情况容易被饮酒人忽视,因而驾车上路回家引发交通事故。

8、与司机的自信好胜、侥幸心理有关。

酒精的作用,使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欣快、情绪不稳定、易激怒、好强好胜。认为自己驾车技术过硬,平时酒量较大,酒后驾驶不会出问题,也不会被交警部门抓到。因而执着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酿成交通事故悲剧。

9、与盲目无知有关。

由于酒后驾车危及交通安全的信息闭塞,报刊杂志很少见到,即使有这方面知识也很简单,因而饮酒人对酒的认识陷入盲区。误认为少量饮酒驾车没问题,在这种无知迷惑下,驾车人主动饮、酒台上的人也为驾车人敬酒、劝酒。即使酒醉了也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刘鹏飞律师特别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也是对别人和社会负责。让我们做一个热爱生活、珍惜生命、认真负责的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