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进入”收费使用“时代,这样的收费标准你支持吗?

众所周知,我国宅基地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由于历史原因,“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那超占面积要怎么办呢?像江西上饶市玉山县就采取了有偿使用的方法。

(一)收取对象

在乡(镇)行政辖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申请人,通过择位竞价方式竞得宅基地的。

(二)收取范围

鉴于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在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起征面积时,可根据农村实际,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基础上,确定“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为180平方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超过“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的;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其中涉及“多户一宅”的在其他户都有退出意愿的情况下,不愿退出的须交纳整栋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用和使用宅基地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申请人,通过择位竞价方式竞得宅基地的。

(三)收取标准

1.“一户一宅”的,有偿使用根据其超“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实行阶梯式计费:

(1)超出“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1-6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

(2)超出“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60-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3)超出“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100-150 平方米部分按每年15元/平方米计费;

(4)超出“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15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年20元/平方米计费。

2、“一户多宅”的。其中一宅超“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与多宅部分累计按照阶梯式计有偿使用费;一宅未超“一户一宅”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宅部分全部按照阶梯式计费,不扣除一宅不足面积部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或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取得宅基地的,按每年5元/平方米计费;以其他方式在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按每年10元/平方米计费。

4、宅基地择位竞价价款。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对象,五保户可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

(四)收取方式

根据缴纳对象自愿,申请选取以下方式之一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1、按年度交纳。每年在当年12月底前主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缴费的,优惠5%。逾期不缴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退出宅基地的退回当年度的有偿使用费。

2、按时间段缴纳。分5年期缴纳,10年期缴纳,20年期缴纳。5年期一次性缴纳的优惠10%;10年期一次性缴纳的优惠15%;20年期一次性缴纳的优惠20%;逾期不缴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剩余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3.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的,按70年收取,优惠30%。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剩余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五)收费主体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民事务理事会负责收取,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

乡(镇)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事务理事会成员、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涉及县域范围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否则由其所在单位代扣;工商户、企业业主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及年检。

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情况必须每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至少公示二次。

(六)使用范围

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旧村改造、宅基地退出补偿、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误工人员的误工补贴等。

你支持宅基地有偿使用吗?对于这样的收费标准你支持吗?你家乡对于超占宅基地面积是如何处理的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