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又加强了!1月1日新《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政府调整、企业和个人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通过信息网络所产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种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商事交易关系密切相关的社会关系、政府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即将全面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要针对以下几点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搭售须有显著提示

针对恼人搭售,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二、保证押金顺利退还

针对押金退还难的问题,增加了如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三、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上,系统、全面地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如下:

1、一般保护义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真实宣传义务。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 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公平交易义务。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 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依法发送广告义务。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6、搭售提示义务。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7、依承诺或约定交付义务。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

8、合理退还押金义务。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 合理条件。

9、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10、公平订立合同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

11、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义务。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四、个人信息保护有待加强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在法律责任专章中,就违反用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为规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能滥用的平台资源“私权力”,有针对性地设定平台义务和平台责任。

1、平台义务:

(1)区分标记自营业务义务。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2)保留消费者评价义务。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合理宣传义务。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4)消费者维权协助义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商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2、平台责任:

(1)先行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相应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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