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正确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正确程序是怎样的?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正确程序

以哈尔滨为例,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地前期阶段

1.下达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征收机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转交的履行《征收土地预公告》通知,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区征收机构负责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张贴,要求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征收土地预公告送达回执,留存影像资料,并履行政策解答等工作。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征收机构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征地实施阶段

2.下达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任务。省政府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准后,市征收机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转交的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通知、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统计表及区片功能面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代市政府拟定和发布《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区征收机构下达征收委托通知。区征收机构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送达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并张贴公布,留存影像资料,要求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征收土地公告送达回执。

3.征收补偿登记认定。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区征收机构依据勘界成果,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办理征收补偿登记,会同被征收土地的相关单位登记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权属等情况,填写征收补偿登记表。

对地上物进行现场登记认定,由区征收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和受委托的评估公司组成现场登记认定工作组,依据勘界成果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上物等现场进行登记认定,符合补偿规定的,填写地上物现场登记认定表,经认定的结果作为地上物评估的依据。

4.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履行听证告知。区征收机构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公布之日起45日内,负责拟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征收机构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征收机构负责将《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张贴公布,并留存影像资料。同时区征收机构负责送达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告知书,填写送达回执。被征收对象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申请听证,区征收机构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召开听证会。

5.落实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区征收机构负责按相关规定核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填写征地社保确认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计算单,报市征地机构审核后,报市人社局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缴存手续。市人社局下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报市征收机构备案后,履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程序。

6.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费。区征收机构依据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将征收补偿费用全额支付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落实后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报市征收机构备案。

(三)征后供地阶段

7.办理土地灭籍手续。征收补偿手续办结后,区征收机构将相关征收材料上报市征收机构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向各国土分局下达办结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通知,区征地机构办理土地灭籍手续。

8.建立征地工作档案。区征收机构在征收任务完成后,按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要求,负责建立本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档案。市征收机构负责建立征收备案档案,并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计算被征收的耕地的补偿款时,参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规定。

2、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

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各地区有其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

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时,参照以下公式: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每公顷(十五亩)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