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篇漫画,再搞不懂银行理财新规你来找我!(上)

看这篇只有一个要求,

憋住……

果不其然,

2018年7月20日,周五,银保监会和央行先后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我们今天就来聊聊第一个空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所谓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其中,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会事先约定好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

商业银行要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或者专营部门开展理财业务。

我们来挑重点说一下,

/1/ 公募私募

本管理办法区分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以前,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是5万元,

现在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降到1万元。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需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还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作为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理财产品

有最低金额要求,

/2/ 封闭式和开放式

商业银行根据运作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又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

封闭式理财产品相当于圈养羊,羊的数量相当于理财产品份额的总额,是不变的。

所以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赎回操作。

而开放式理财产品则是这样,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赎回操作。

当然不是,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控制、拒绝、暂停认购。

为了防范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投资者赎回做限制。

方式包括设置赎回上限、暂停接受赎回、收取短期赎回费、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但需要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额的10%的赎回行为就叫巨额赎回。

了解了私募和公募、封闭式和开放式的定义,我们两两组合出下面四位群众演员,他们会视剧情需要在后面登场场。

/3/ 风险匹配

商业银行需要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评级会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

评级结果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商业银行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也要进行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也是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到五级。

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这就像,

但若遇到风险等级较高的理财产品,

这主要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防止其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而对于对机构投资者,则商业银行要对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

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4/ 投资范围

管理办法对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做了限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

也可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等。

但是,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不得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

/5/ 非标债权投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需要符合一定要求。

需要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6/ 估值核算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以前商业银行用摊余成本法测算预期收益,投资人看到的收益率是这样的,岁月静好:

但由于经济数据、市场利率的因素,理财产品的净值是波动的,

实际情况可能是这样,

哪有岁月静好,只是有人为你负重前行,

所以需要采用净值型产品,定期披露净值,及时反映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我们在资管新规中说过,这里就不展开了。

/7/ 集中登记

近年来,个别银行员工违规销售理财产品,银行“飞单”和“虚假理财”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降低投资者的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内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该登记系统是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的。

该中心是2016年由中央结算公司设立的,负责理财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要在上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否则不得发行。

那么登记的具体要求如何?

且听下回分解

(注:本文转自三折人生,资深互联网金融从业者,致力于以漫画方式解读金融问题,关注三折,人生不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