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无亏欠,何来相见“青春损失费”能否兑现?

“分手快乐,祝你快乐,你可以找到更好的”

“分手快乐,请你快乐,挥别错的才能和对的相逢”

如此耳熟能详的歌词唤回我们那些青涩的“花样年华”,生活赋予我们一种巨大的和无限高贵的恩赐,它的名字叫做“青春”。爱人是我们能给的最好的礼物,被爱是我们能收到最好的回馈。时间流过了也就再也不会来,就像我们饱经沧桑的面容再也找不回那曾经的青葱。也许一个转身,失去的一辈子就再也找不回来;只有一种永恒,它就是失去……

“你和老王分手了吗?老王给你多少钱?”“不给青春损失费怎么行?你们的五年这么不值钱吗?”这类看似热闹的质疑你是否常常听到?在社会飞速发展的现今,男女双方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赔偿的新闻屡见不鲜。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

青春损失,作价几何?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在因恋爱分手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

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方自愿支付补偿金,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

作为女性,更应充分认识到:只有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女性的相应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尤其是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帮助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女性都有特殊的保护与照顾,而这些都是同居关系中所无法享受到的。

所以,鉴于同居关系的不稳定性与法律保护的限制性,建议有条件的男女应尽量放弃这种不稳定状态,尽可能采取结婚登记的形式开始夫妻生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困境,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你要等,待到春暖花开;你要闯,走到灯火通明;你要看过世界辽阔,再评判是好是坏;你要卯足劲变好,再旗鼓相当站在不敢想象的人身边;你要变成想象中的样子,这件事,一步都不能让。

见吗?明日,也许是天涯之遥。萍水相逢,临岸凝眸,黄昏邂逅,擦肩而过也未尝不是一种甜蜜的遇见。

信吗?未来,注定将心有所属。家屋的上空飘起袅袅的炊烟,迎你的饭,候你的菜,一回回地煮,一次次地把你等待。

你要相信,你,有你的,终属幸福。此心安处,即是归宿。致,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