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租人,你该怎么保护你的优先承租权?

小编这两天接到一个法律咨询,是关于房屋优先租赁权的,这就跟大家分享一下。

基本案情

黄女士在一个商场租了一个商铺,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年租金为5万元,租赁期限到2017年4月24日止,如租期届满后,商铺继续出租,黄女士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需在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租事宜。可是,一周前,房东前来询问是否继续承租,并且将年租金提高到了七万五,黄女士表示需要考虑一段时间,可是没过两天,黄女士得知房东已经和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年租金正是七万五。

于是,黄女士找到房东,表示愿意按照他说的租金标准继续承租,但房东明确表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不再出租给黄女士,经多番交涉无果,黄女士前来咨询该怎么办,自己花了几万块钱的装修才用了两年,难道就这么亏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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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优先承租权?

优先承租权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法律上只规定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并没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更多的是来源于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等等,即合同有约定则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无约定则没有。而黄小姐正是由于合同的约定,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商铺的权利。

黄女士能否行使优先承租权?

其实黄女士行使优先承租权除了依据合同约定,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的:

条件一: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但有时出租人为了规避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会在原合同到期后,将房屋收回后短期内再另行出租,这种情况下,原承租人是否还享有优先承租权?小编认为,出租人短期内暂不出租房屋,之后又出租房屋的,原承租人应当享有优先承租权:首先,出租人采取这种方法是为了规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承租人的利益。不应支持;其次,出租人对于承租人来说,其属于优势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在出租人收回出租房屋后短期再出租的情况下,由原承租人继续享有优先承租权更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最后,原承租人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并未损害出租人应得的利益。

 那么,出租人收回房屋后短期内再出租,这短期的时间如何认定?小编认为应当根据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以及出租房屋所在地段的供求关系进行综合判断,以不超过一年时间为宜。

条件二:”同等条件“。“同等条件”应当即为同等价格,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在价格上的等同。即承租人应当支付的租金标准不低于第三人的标准。第二,在支付方式上的等同,如第三人为一次性付款,则承租人必须同意一次性付款才可以行使优先承租权方能视为等同;第三,其他交易条件的等同,当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中有从给付义务时,承租人又不能履行时,若从给付义务能以金钱代替的,视为条件相同,此时承租人可以支付金钱代替履行从给付义务;若从给付义务不能用金钱代替,同时又是合同生效所附条件,亦构成同等条件,承租人必须履行此从给付义务,不能履行的,视为条件不等同。

黄女士如何行使优先承租权?

依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若黄女士想继续承租商铺,双方需提前一个月协商商铺续租事宜,因此这个时候黄女士需向房东送达其愿意继续承租商铺的通知,这种通知需要留下书面的证据材料,微信、短息、邮寄都可以的,但最好是使用邮政快递(EMS)进行送达,毕竟其他方式日后举证比较难。

 当然,根据合同约定,黄女士有优先承租权,出租人要将商铺另行出租给他人,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将与第三人拟签订的合同条件通知黄女士,并限期黄女士行使优先承租权。

如果房东不出租给黄女士,怎么办?

如前所述,黄女士的优先承租权来源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若黄女士已经向房东明确表示要行使优先承租权,房东在未通知黄女士便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商铺出租给第三人,导致黄女士无法行使优先承租权,黄女士可以追究房东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那么问题来了,黄女士有什么损失?小编认为黄女士至少存在以下两项损失:

其一,搬迁费及寻租费用等损失。房东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黄女士的优先承租权,直接导致黄女士需要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前搬离商铺,并将商铺交回给房东,直接导致了黄女士支出了搬迁费、寻租费等;

其二,商铺装修的剩余价值。黄女士与房东签订的租赁期限虽然为两年,但黄女士基于对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承租权的信赖,其对于商铺装修的预期使用年限并非只有两年,而应当更长,因此应当明确原合同合同到期后,商铺上的装修对于黄女士仍有价值,当房东违反合同约定,致使黄女士无法行使优先承租权时,房东应当赔偿黄女士商铺装修的剩余价值。

 综上,黄女士想要顺利索赔,不仅需要向房东表达行使优先租赁全的意思,日后还需要证明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了第三人,这个举证难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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