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均田制,为何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土地法?

北魏均田制,可以说是中国土地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早在东汉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曹操就下令“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在颁布占田、课田令的同时也规定征收租税数额,即丁男为户主的,每户每年缴纳绢二匹,绵三斤;妇女或次丁男为户主的,减半;边远地区减征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

可见,“均田制”前承井田制、限田制以及占田制之意,后启隋唐均田制,存在近三百年,是自秦朝废井田后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的变革。

关于“均田制”的起源,据《魏书》卷53《李安世传》记载,其中记载有李安世的一篇奏疏。奏疏从州郡百姓“因年俭流移”起,描述到北魏实行“三长制”后流离者陆续返乡,而返乡后却又为无地可耕而困顿,接着提出解决问题的思想原理以及方法:

“盖欲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

按《魏书》所载,李安世的主张内容有:一不触动当前土地占有情况,即“所争之田,……悉属今主”。二将无主土地均给无田、少田人,即“宜更均量,审其经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使“土不旷功,民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

北魏推行均田制,有其深刻背景。当时北魏统一北方,结束十六国时期分裂割据、战祸连年的局面后,社会经济衰败、农业凋敝,战乱时期形成的大批官田荒地。

出于巩固国家统治,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缓和社会矛盾的衡量,握政权的拓跋鲜卑民族推行并实施均田制。

据《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令主要内容为: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

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更相代付;卖者坐如律。

从以上可知,其主要的土地类别有露田、倍田、桑田、麻田、公田(俸田)。对于不同土地有不同规定,并由此影响到该土地的性质。

后来,由于均田制的实施,赋税制度又把田租和人头税合并,逐渐演变为以户为征收单位的“户调制”。

北魏孝文帝时,规定一夫一妇的均田户,每年向国家缴纳户调帛一匹,栗二石,随乡土所产还要缴纳丝麻等物,此外还要为国家服谣役。

至于均田制实施的情况,据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年)敦煌籍帐文书《瓜州效榖郡?计账》有相关记载。

该文书分A、B两类:A为由九户独立的民户构成的户籍,登记户主和家庭成员的姓名、年龄、身份及受田和课税额度等内容;B为是由若干组民户的合籍构成,共有三十三户,没有家庭成员的姓名,仅登记户、口之数量、类别、身份和课税额度,以及个别受田情况和总的受田额度等内容。

不过,在均田政策的执行中,传统社会组织中的各种力量开始抵制国家推行的制度,使得北魏政府执行的均田制既难以贯彻,甚至被扭曲,土地制度有逐渐回到保护原有的大地主的利益路径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