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必须审慎对待垃圾焚烧发电?

《焚烧发电破解垃圾围城》一文中表述:“按照环保专家的观点,焚烧温度超过850度时,99%的二恶英会被分解掉;当温度超过1000度,二恶英就会全部分解。目前我国垃圾焚烧厂都是高温焚烧,因此所产生的二恶英可忽略不计。”这段话中有两点对该文结论起支撑性作用的事实性判断:一、我国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可忽略不计;二、垃圾焚烧对环境及公众健康无害。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我国垃圾焚烧二恶英污染严重

与尹文所说的恰恰相反,我国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排放不仅不能忽略不计,而且已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二恶英排放是否可忽略不计,首先要参考排放标准来评价。如果超标,那无论如何都是要引起重视的。

2014年环保部在出台新的垃圾焚烧污染控制国家标准前,曾经发布过该标准的《编制说明》(二次征求意见稿)。该说明有一张“中国焚烧行业水平”示意图,显示标准起草人调研过的国内26家垃圾焚烧企业二恶英烟气排放的水平。按《编制说明》所调查到的行业水平,我国焚烧厂的二恶英排放离最低要求还差得很远。即使仍以旧国标的限值看,22%的焚烧厂不达标其实已是很严重的问题。

二恶英排放是否可忽略不计,第二要看行业的排放总量。据2007年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在2004年共向大气排放二恶英125.8gTEQ。

到了2009年,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学者发表论文称,2007年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厂(60至70座)的估算二恶英大气排放量为157.93gTEQ,相比2004年的官方数据已有显著增长。如此快的增长速度,很难让我们认为中国垃圾焚烧行业的二恶英排放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二恶英排放是不是可忽略不计,第三要看其实际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累积效应,因为二恶英是典型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虽然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还很不充分,但已面世的有限信息足以引起公众警惕。

根据2008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上海市检测中心的研究者在调查上海嘉定某焚烧厂周边土壤中的环境质量时,发现二恶英含量明显高于背景土壤的水平,于是得出结论:焚烧炉是上海地区土壤中二恶英污染的一个来源。

二恶英排放是否可忽略不计,最后还要评价一下它可能造成的健康风险。一般而言,焚烧厂在设计时,二恶英排放都可以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即便如此,看似微量的二恶英在叠加环境背景值(逼近环评标准限值的情况普遍存在)以后,仍可能对周边人群、尤其是脆弱敏感人群造成潜在健康影响。对此,笔者曾在北京阿苏卫垃圾焚烧项目的环评研究中做出分析,相关结论为:

“目前阿苏卫项目选址所在地周边的大气二恶英污染,给儿童带来的健康风险已经很高,超过了世卫组织建议的‘可容忍水平’;而且,如果焚烧厂建成运行,事故工况下排放的二恶英在叠加环境本底浓度后,相关影响还会超出我国环评法规的限制。”

作为首都北京,其情况尚且如此,我国其他一些空气严重污染的城市也很难乐观。

科研报告:对公众健康危害巨大

以上关于我国垃圾焚烧行业二恶英污染的介绍,已足以说明垃圾焚烧对环境的危害。至于它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我国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几乎空白,不过欧洲学界的一些研究可供参考。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官方报告,废弃物焚烧过程会产生一系列已知和可疑致癌物,如二恶英、砷、铬、苯、多环芳烃、镉、铅、四氯乙烯、六氯苯、镍和萘。一些流行病学研究已提供证据表明,焚烧厂附近城镇的癌症发病率可能偏高。

2009年7月,法国卫生部下属的公共健康监测研究所发布报告,确定1972至1990年间运行的垃圾焚烧厂空气污染物暴露,与女性所有癌症合计、乳腺癌、恶性非霍奇金淋巴瘤,男性多发性骨髓瘤,以及男女合计的恶性非霍奇金淋巴瘤病发存在具有统计显著性的正相关关系。

2008年,英国生态医学学会发布了一份可能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深刻的垃圾焚烧健康风险研究报告。该报告除了确认上述致癌和生殖健康风险外,还指出政府对焚烧厂的监管也不尽如人意。

探索“垃圾围城”突围新路

尽管《焚烧发电破解垃圾围城》一文对垃圾焚烧技术风险的认识有很大局限,但笔者仍愿向其作者学习,从积极的角度思考“垃圾围城”的真正解决之道,而这条道路的核心,应是努力减轻现有焚烧厂的环境影响和健康伤害,严控垃圾焚烧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同时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向“零废弃”社会的目标一步步迈进。具体建议如下:

1.政府部门立即对全国所有垃圾焚烧厂开展全面、彻底“体检”,并督促整改。“体检”过程当然必须透明、公开;

2.政府部门需研究建立行之有效的焚烧厂违法、违规的追责机制;

3.政府部门应取消对垃圾焚烧行业不合理的政策支持,并出台相应措施促进垃圾源头减量、物品重复使用,以及可回收物和厨余有机物的循环利用;

4.各地政府和公众主动联络、沟通,研究、探讨本地中长期垃圾填埋和焚烧处理的减量目标,以及按阶段、分步骤逐渐实施的具体行动方案、时间表和各方职责;

5.民间环保组织或公益组织应该发挥沟通社会各方意见、促进行动共识的作用,不可再躲避垃圾焚烧产生的种种环境和社会问题,只有更好地监督垃圾焚烧,促使其真实代价的完整显现,才能为更理想的垃圾管理体系赢得宽广的未来。

(如需要转载,请注明作者及转自《环境与生活》杂志)

◎毛达 (磐石环境与能源研究所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史博士)

责编:郑挺颖

网编:王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