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对生命的重视:朝审制度管窥


因为娱乐化的历史,完全影响了我们对真实历史的认知。

历史,是过去的记忆。

历史,也是未来的镜子。

面对历史时,我们有时候会因为大事件而忽略了小细节,可是,就是在这些小细节中,却包含了美好与光辉。

面对历史时,我们有时候会斤斤计较于细枝末梢而对宏大背景熟视无睹,然而,正是这些宏大背景,才是一切发生与发展的土壤。

这样说,似乎显得历史很难把握。

其实,也并非如此。

面对历史,首先,我们要全面。

全面认知历史,既要注重大事件,也不要放过小细节;全面认知历史,就要以宏大的背景做基础,让细枝末梢开出花来。

面对历史,其次,我们要公正、公平、公允。

公正地看待人事物;公平地品评是与非;公允地坚持一以贯之的标准。

面对历史,第三,我们要破除迷信、抛弃妄信、不盲目自信。

破除迷信,就是要把一切历史人物当人看,不能将他们当神,也不能把他们当魔;抛弃妄信,就是对于娱乐化的历史,笑笑就好,不要信以为真;不盲目自信,就是要放下自我、放下偏见、成见、错识,认真对待各类历史资料,而不能是,自以为是的资料,一概正确;自以为非的资料,全盘否定。

为什么要说以上这些,就是因为娱乐化的历史,完全影响了我们对真实历史的认知。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认知中:

似乎,清朝是没有章法的!

似乎,清朝的生杀都是非常随意的!

似乎,似乎……

其实,并不都是似乎!

生命,是珍贵至极的。什么时候都一样。

生命,是珍贵至极的。在这一点,很多时候,清朝也不会比前此以前,后此以后的任何朝代差多少。

尽管,在权力斗争的时候,你死我活、鱼死网破对统治者而言,都还嫌远远不够;但是,在面对治下的子民时,大多数的统治者也还有他严肃的一面。当然,清廷也不例外。

下面,我们就看看清廷的朝审,看看清廷在处理案件时,对生命的重视是怎样的一个状况。

本文出自清人陈恒庆《谏书稀庵笔记》中的《朝审》一节。

清代每年需要进行的秋审案件,都是由刑部进行汇总的。

刑部所属各司先将各个省份的命案收集汇总。然后,刑部进行本部内的初步核实评定。刑部会根据大清的律例,对这些需要处理的案件,严肃进行核定。

刑部核定的结果,一般有四种:一、情实;二、缓决;三、可矝;四、可疑;五、留养承嗣。

具体来说:

一、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二、缓决。

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放三千里,或者减刑发配到烟瘴之地、极边之区去充军,或者再押监候办。

三、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刑为徒刑、流放。

四、可疑。

指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则驳回原省再审。

五、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这一点,也是法中有情的明证。有人说,法就是法,其实,从古至今,法律不外乎人情。)

刑部将以上的核定结果,一一在需要处理的案卷上标注清楚明白。随后,将案卷送至六部(中央行政机构中,吏、户、礼、兵、刑、工各部的总称。)、都察院、大理院【清德宗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审阅查看。

六部、都察院、大理院对刑部所送的秋审案卷进行审阅查看,如果发现刑部所核定的案件结果有不合理或者有疑义的,他们会马上请交刑部,让刑部对核定结果进行复议。

各个衙门审阅查看完刑部所送的秋审案件之后,这些由刑部印刷的案卷的原册,就由各个衙门的审阅查看官员自行存留,是不需要交还刑部的。

笔记作者陈恒庆在京师的谏官官署(笔记作者称谏垣,即清代的都察院)前后任职有六、七年之久,而且,任职期间,他常常会接到刑部送来的秋审案卷。所以,在陈恒庆的书架上,审阅查看过的秋审案卷有尺余厚。

各个省份到京师参加秋审的时间由刑部选择安排。具体时间的排布,或者几个省份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或者一个省份就一个时间段。各个省份参加秋审时间远近的安排,当然,刑部也会考虑各个省份距离京师路途的长短。秋审时间安排好之后,刑部先会向内廷奏明,然后才可以最终确定正式日期,进行朝审。

朝审当天,六部的长官,都察院、大理院的官员,凌晨时分,就要会集在京师西长安门内的朝房之中。这些参加朝审的官员,每人一案。

朝审由刑部主持。

刑部的官吏衔宣读各个省份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前因后果,到午间,本天的办公就可以结束,官员吏役各自散去。这第一天,是宣告案件的时间。

到了第二天,就对刑部京师大狱中的案犯进行过堂。

普通案犯一般都身着赭色的囚衣。过堂时,案犯的亲友会在案犯的脖子上挂一串山里红(也就是大红山楂,清代时的山东潍县人称之为石榴)。山里红的颜色鲜红,外形滚圆。亲友们之所以给案犯挂一串山里红在脖子上,大概是取其团圆之意吧!

过堂时,刑部的好几个皂役押着一个犯人进入。外面,八旗兵早已沿街站立整齐,是为了防备不测。

朝审案犯的处理,还是有顺序的。一般情况下,先提点官犯。所谓官犯,就是触犯了刑律的官员。官犯的穿着与普通案犯有所不同。官犯身穿墨青色的外褂,所带的官帽,没有顶子(清代礼帽顶饰,是区别官员品级的重要标志。)成了阶下囚的官员,已经没有什么威风和气势了,皂隶吏役叫他们的名字,他们就要答应,让他们下跪,他们就要下跪。

此名案犯提点结束,再提点另外一名案犯。

凡是被核定为缓决的案犯,皂隶吏役会高声呼喊到:“缓决”。

凡是被归入情实的案犯,皂隶吏役则会压低声音,就好像不想让案犯听见一样。(因为归入情实,就意味着死刑确定,且要执行。所以,这一小小的细节,也可见对生命的怜惜。)

至于女性案犯,一般都是由两个吏役用筐子抬进来的。

笔记作者陈恒庆在参与朝审的过程中,曾经见过一位女性案犯,这位女性案犯被称作刘王氏。刘王氏的年龄,大约三四十岁的样子。陈恒庆参加朝审时,刘王氏年年都过堂,岁岁都被核定为缓决。

那么,刘王氏的案件究竟是什么情节呢?

原来,刘王氏的父亲刘大稂,是一个嗜赌成性无赖之徒。有一天,刘大稂的夫人生病了,他就接了女儿刘王氏回到了娘家。当天晚上,刘大稂喝得醉醺醺地回到了家里,回家后,他就想对自己的女儿行不轨之事。真是禽兽不如啊!拉扯之中,刘王氏用力过猛,将其父刘大稂推到在地。不巧,地上正好放了一口大锅。刘大稂倒地之后,头撞在了锅沿上,顿时脑浆迸流,一名呜呼了。与刘大稂同一个院子居住的租户,发现出了人命案子,就报了案。

关于刘王氏的案件,刑部的核定判决是,因为情有可原,所以拟定为缓决。案子呈递到内廷之后,主政者的御批,年年都是监禁处理。

为什么会一直这样年年都是监禁处理呢?

主要原因是,这个案件是关乎服制(服制,是指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这里意在指出,命案的死者与凶手是至亲关系。)的。由于关乎服制,是不能开释的。

至此,笔记作者陈恒庆感叹道:

皋陶断狱,他的清明公允,也不过如此吧!

所以,清代的律例中,秋审案卷中,牵涉到服制的案件,是要另外单独装订成册的,是不能和平常的普通案件一样论处的。

以上是刑部直接承接的全国范围内需要在京师处理的秋审案卷。

各省上报的案卷,因为只有案卷,人犯在地方上,处理略有不同。

到了刑部安排的各省参加秋审的时间,由都察院向内廷奏进呈上一省全部的案卷。主政者(皇上)会命令大学士穿着素服(这也是细节,对生命的重视,皇帝授权处理朝审案卷时,需要素服。)、拿着朱笔,按照刑部的黄签进行处理。没有意见、完全同意刑部(刑部汇总各部意见)处理结果的,就勾过;其余的,则朱谕“某某牢固监禁”、“某某流徙”。

内廷最终处理完毕后,朝审结果最终确定。

案卷由给事中从内廷捧出,一直来到刑部的大堂之上,将案卷摆放在刑部大堂的黄案之上。

刑部的长官还要对主政者最终批示过的案卷行三跪九叩之礼。给事中这时才退去。

之后,刑部马上对主政者最终批示过的案卷进行登记,最后钉封成文书,发送到案件所在省份。

到了京师执行秋审死刑的期限,一般监斩、监刑的官员,是刑部的普通官员。

行刑完毕,同僚们会和监刑官员一起相约喝酒聚餐。

话说,刑部有一位李姓官员,有一次应了监刑的差使,他的夫人忌讳很多,嫌他办这个差使不干净,就不让他回家。然后,这位李夫人给了李姓官员一些钱,让他在外面眠花宿柳一夜,第二天再回家。

听到这个事情后,笔记作者陈恒庆笑说:

“看来,监刑这件事也是治疗女人妒忌的良方啊。有了这事,哪里还需要什么鶬鶊肉啊。”

《古今小说·梁武帝累修归极乐》:“梁主无可奈何,闻得鶬鶊鸟作羹,饮之可以治妬(即妒)。”

笔记作者陈恒庆的房师听到这个事情之后,他笑说:

“鶬鶊肉其实还是有用的。以前,梁武帝的皇后性格嫉妒,梁武帝就用鶬鶊肉做羹让他的皇后吃。吃完之后,皇后的嫉妒就减少了一半,于是,梁武帝就很想把鶬鶊肉羹分给他那些妒贤嫉能大臣们吃。这不是杜撰,这件事情《止妒论》里就有记载。现在,朝廷当中,妒贤的大臣也挺多的,应该赶紧给他们用一用鶬鶊肉这一副良方。”

听了陈恒庆与其房师的说法,很多人都大笑说:

“你们师生二人真是医治国家的高手啊!”

附文中相关资料:

【秋审】【朝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给事中】清初沿明制,亦置给事中,无员额限制。清世祖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设都、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员,满员为正四品,汉员为正七品;又设汉给事中二员,正七品。清圣祖康熙年间,改都给事中为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员,均为正七品;给事中,满、汉各一员,也均为正七品。清世宗雍正初为加强皇权,六科并入都察院,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同为言官,有进宫谏诤之现,职掌抄发题本,审核奏章,监察六部、诸寺、府、监公事,其封驳之权有名无实,职权较明为轻。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升为正五品。清德宗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革官制,省六科,只设给事中二十人,仍隶都察院,分掌原六科公务。

(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