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大恶极的宋喆,为何只判了6年?

10月18日上午,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这一消息可谓普天同庆、振奋人心!确认过眼神,是该去吃牢饭的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事后,王宝强律师张起淮则晒出了两人笑容灿烂的合照,看得出心情非常的好呀。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敬畏法律,法律自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当然,也有一些吃瓜网友给我们发来私信,询问为何罪大恶极人人得而诛之的宋喆,却只判了六年?

下面我们将从专业的法律角度为大家解答!


有法务视角:

1.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数额不同,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职务侵占罪如何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范围为“6万元-100万元”,在此范围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范围为“100万元-1500万元”,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被告人宋喆伙同他人侵占王宝强工作室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而如今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可谓是合理合法,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