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法院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不能裁定补正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河北省艾菲德塔业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的李先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姜杰律师代理被告李先生,向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推出了管辖异议,2018年1月22日收到法院的裁定书,驳回了管辖异议。

2018年1月30日被告向河北省景县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景县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理解有误,驳回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以上信息详见《姜杰律师:约定管辖应限定在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地点》一文。

在我们代理被告递交上诉状后,2018年2月1日,当事人李先生又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份裁定,该裁定是纠正原裁定适用法律出现的错误。那么问题来了,法院裁定(判决)出现的法律错误,可以通过裁定补正吗?本文中姜杰律师将就此问题做出法律分析。

河北省景县法院(2017) 冀1127民初2380号之二裁定书

在上图河北省景县法院的(2017) 冀1127民初2380号之二裁定书中称“(2017) 冀1127民初23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 冀1127民初23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第二十五、第二十六、第二十七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2380号之一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2380号之一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7民初2380号之一裁定书

笔误应限定在文字不通顺,不包括整个法律条款适用的改变。

我们就以河北省冀县人民法院(2017) 冀1127民初238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引用的据以作出补正裁定的法律条款来说明适用法律错误不能裁定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是: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专门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做出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可以补正。

笔者认为(姜杰律师)认为,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裁定更正的只有笔误,如(2017)冀1127民初2380号之一的裁判日期“2017年1月7”显然属于笔误,因为该案原告起诉日期、提出管辖异议的日期都晚于2017年1月7日,是可以补正的,但遗憾的是之二裁定并没有补正这些应该补正的内容。

而适用法律错误则不属于笔误,因此不能补正。如果适用法律可以补正,那么,认定事实是不是也可以补正?如此一来,就会出现案件在当事人上诉后任意补正(改动)的情况。

适用法律只有下列情况属于笔误,如裁判引用的条款内容是第15条,但把“第15条”写为“第25条”,或者所引用法律条款内容部分文字错误。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中有“法律文书误写”、“其他笔误”等不明确,甚至可以包罗万象的内容,但无论如何“认定事实错误”,以及如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错误是不能补正!如果法院裁判可以补正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那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理由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不复存在。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事实上景县法院一审之一裁定认定有管辖权的事实是当事人约定管辖有效:“本合同中双方选择可以向违约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选择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并据此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了扩充解释,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约定管辖。

而景县法院之二裁定书补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说的却是“合同履行地管辖”问题,“约定管辖”与"合同履行地管辖“是不同的!

一审之一裁定书认定的是约定管辖有效,而之二裁定书补正适用法律却引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法律条款,这就出现了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其实之一裁定适用法律也错误)

综上,简单说法院裁判后,原审法院不能再改变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改变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那就是待裁判生效后作为再审案件自我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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