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持借条打赢官司的时代已经结束,不注重这些,借条再完善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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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 龚女士持借条:“……七月底把3万元还给龚XX,(签字)侯XX”,将侯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侯先生偿还借款;

  • 侯先生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也不否认自己在借条上签字认可的事实,只是侯先生强调:借条虽然是真的,但龚女士并没有给过自己三万元;因此不存在借款给付事实,法院应当驳回龚女士的诉讼请求;

  • 侯先生在法庭上具体辩称:龚女士的儿子胡先生与自己是朋友关系,胡先生把其母龚女士一辆车卖了三万块钱,但把钱挪为他用,胡先生害怕其母龚女士责怪,就找到侯先生,请侯先生帮忙;

  • 胡先生目的是谎称卖车的三万块钱借给了侯先生,避免被母亲龚女士责怪;侯先生作为朋友就答应帮忙,最终给龚女士出具了借条!侯先生认为:由以上事实可知,龚女士和侯先生之间根本没有形成借贷关系,侯先生从来没有收到龚女士的钱!

  • 龚女士在法庭上诉称:侯先生在向龚女士出具借条时候,龚女士特意问了:是否胡先生已经将三万块钱给你了?侯先生当时回答:是的,给的现金;龚女士认为:虽然自己没有直接给付侯先生借款,但是侯先生确认已经收到钱款,且向自己出具了借条,就应当履行借款还款义务!

  • 最终,法院驳回了龚女士的诉讼请求!

如果您是法官,以上陈述您会相信谁?是否编一个故事就能不还钱?是否还不还钱,就看自己的主观臆断,感觉说的真就支持?感觉说的假就不支持?

(法院是依据何种法理逻辑作出了驳回龚女士诉请的裁决?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法盾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六条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由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可以明确知道:

  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借贷合同(包括借条等)属于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实际履行合同才发生效力,并非诺诚性合同,即只要达成意思表示(签字确认)合同就生效!

  2. 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对方承担还款责任,第一步就是需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如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关于“借款”是否实际给付于借款人,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被告如果提出了合理说明,那么法院应当根据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借款的给付情况!

法院驳回理由:

  1. 原告龚某确认,该三万元借款系其子胡某卖车后给付侯某,而侯某向法庭合理阐述了没有收到三万元借款的理由;

  2.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具有实践性,原告应当就借款确已给付侯某向法庭提供其他关联证据,但原告龚某仅持借条,不足以证明三万元借款确已给付侯某;

  3. 经过法庭调查,侯某与龚某均不能联系本案关键纠纷参与人即胡某,不能查明胡某是否将本案所涉款项三万元给付侯某的事实;

  4. 依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龚某主张侯某归还借款,但龚某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侯某确实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龚某的诉讼请求!

法盾评析:

对于以上案例,侯某所述是否属实,法院并没有进行判断,也没有必要进行判断!具体审理逻辑如下:

  1. 原告只持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2. 被告如果承认借款事实,只是就利息等其他问题提出质疑,那么视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3. 被告如果不承认收到了借款,那么原告就有责任证明被告收到借款的事实,如果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往往因此败诉!

根据以上提示,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后,不能只注重条具的签署,还应当留存其他证据!

  1. 如果借款的给付是通过银行转账,那么一般应当留存转账凭证;注意,收款账号户主应当与借款人相同,如果不相同,需要借款人另外出具书面指示说明!

  2. 如果借款是现金给付,那么至少要留存取款凭证,这样能够证明自身有借款能力!但如果是大额现金的借出,如一百万,一千万,出借人再主张自己借款交付的是现金,那么显然不太合常理,对于不合理的情形当然要承担附加的说明举证责任!

总之,民间借贷纠纷想要胜诉,至少要做到,其一,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如有借条,没借条后期欠款确认条或者录音证明);其二,出借人能够证明确实已经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或者按照其指示进行了交付!

风险重在防控,一旦风险形成,有时哭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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