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回答咨询汇总

问题一:起诉三仟万诉讼费是多少?

答:两个问题,一是收费多少?二是管辖法院?

一、如果是财产类案件,20万左右的诉讼费。

二、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收起

问题二:关于诉讼费和上诉费的问题。

答:二审诉讼费的收取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还要看判决项及上诉请求,还是需要一定的技巧的。

问题三:关于诉讼离婚,一审判决抚养费7日内执行完毕的问题咨询,谢谢。

答:一般法院都有执行前自履行账户,可以问该案的审判法官。直接按照判决书把钱款汇到法院指定的账户就行。

如果不是一次性支付,比如是抚养费持续性的支付,可以按照判决书让接收方书写收款方自己的收款账户,如果变更账户应三日内及时书面告知或者账户异常不能支付免除支付方法律责任等约定。

具体的操作细节还应该多咨询。

问题四:(1)甲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 (2)甲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履行70万欠款的清偿义务吗?为什么?

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68.债权人代位纠纷。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主要特征是:

(1)债权债务都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且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2)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原告);

(3)代位权只能通过法院形式。

原告:债权人

被告:“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问题五:已经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中止诉讼怎么又开庭审了。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当事人有申请中止审理权利,法院决定是否允许;在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在诉讼程序恢复后继续有效。

另外,只有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这三种裁定才能上诉,中止审理裁定是不能上诉的,只能申请复议。

问题六:轻伤的自诉案件如何判决,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答:一、一般讲“轻伤”属于刑事范畴,如果是意外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在不涉及刑事犯罪时用伤残不用轻伤这个概念;另外自诉一般也指刑事自诉。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必须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直接控告被告人,法院才处理的案件。主要有侮辱、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所以,刑事自诉案件也是有限定范围的。

二、自诉案件能不能和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法院调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缺乏证据或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法院如发现应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移送检察院侦查、起诉。

所以,轻微的刑事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