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30元,5年后被判刑,这事怎么看门道?

今天小编要讲一个关于闲逛的故事。

1事情是这样子的

2011年9月的一天下午,未成年人刘某、张某、高某在街上闲逛,逛着逛着,其中一个人提议到学校抢劫在校学生,并得到其他两人的附和。于是,刘某等三人就来到一所学校门口,观察了一段时间后,决定抢劫两名学生。他们胁迫两名学生到人少的地方后,对两名学生实施搜身,并向他们逼要钱财。其中一名学生不让搜身,并有所反抗,但没有成功,刘某等三人一起威胁该学生,让其拿钱同时实施了拳打脚踢、用棍棒抽打的行为,并当场抢劫该学生30元,后用于挥霍一空。张某、高某案发后到案,并判刑,刘某则一直在逃,于2016年10月底被抓获,之后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十元。

问题来了,

这件事告诉我们一个什么道理?

没事别闲逛,闲逛容易出事!

咳咳,言归正传,下面进入正题。

01为什么张某抢劫行为在2011年实施,过了五年还会被抓,并且判刑呢?

这就涉及到追诉时效的知识。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也就是说,打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要在追诉时效内。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均衡的体现。当一个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时效,其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可能已经被修复,证据可能已灭失。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有利于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稳定,维护刑事法律权威和尊严,节约刑事司法资源。且法彦所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追诉时效也能促使刑事司法机关积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刑事案件及时解决。

02那么,追诉时效在我国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也就是说,有上述情况的,即使犯罪过了法定最高刑,也要追诉。这也是打击犯罪、实现司法正义必然的要求。

回过头来看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刘某逃避侦查,所以不受虽追诉期限的限制。虽然刘某只抢到30元,but,抢劫罪入罪并无数额的要求,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即可构成抢劫罪。所以,即使是五年前的抢劫行为,仍然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03另外,有些观众可能会觉得抢劫30元钱判一年半会不会太重?

这个问题,小编认为,正如前面所说,抢劫罪入罪并没有抢劫数额的要求,只要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抢劫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刘某的抢劫对象为未成年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综合来看,法院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还是那句老话,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闲逛不如多看几篇黄小明文章,

还能增加些知识,

泥萌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