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一样享有知情权

2015年,李某等人通过委托持股形式受让公司部分股权,公司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上仅有蔡某等2名股东。2016年,李某等隐名股东因要求查阅公司文件被拒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知情权系股东合法权利,本案李某等人为实际出资人,是享有相应投资权益却未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的投资者,认定李某等人的股东资格属于电子公司内部出资人的投资权益确认,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人利益,其主张应得到支持,判决电子公司限期提供相关文件以供查阅,蔡某等人提供协助。

本案委托持股协议合法有效且李某等人均已实际支付投资款,电子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与李某等投资人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持股关系,故李某等隐名出资人为行使股东知情权而作出的股东资格认定,并未涉及第三人利益也未破坏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性,故李某等隐名股东可以股东身份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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