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民间持兵器要判刑!这个朝代却对其管控空前宽松

很多人有一个刻板印象,就是中国古代是一个专制社会,朝廷总是防着老百姓造反,不允许老百姓持有武器。但是在很多小说和影视剧中,大侠们又总是喜欢仗剑走江湖。那么真实的情况,究竟如何呢?

其实对于武器的管控,历朝历代都有专门的规定,有的朝代比较严,有的朝代比较宽,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入主中原的外来王朝对武器的控制会严格一点,而汉人王朝对武器的控制要宽松很多。

比如说元朝法律曾经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无论是一把手达鲁花赤还是他的属官,都是无权制造兵器的;宗教场合需要用到仪仗兵器的,全部以陶土木头甚至纸糊的代替,不准使用铁制的;各大城市居民,不允许持有弹弓,否则杖责七十七下,没收一半财产;汉人除了军人、衙役之外,不允许持有任何兵器。

也就是说在元朝,除了餐刀、镰刀、斧头、鱼叉等生产工具外(元朝有专门的司法解释,这些属于生活用品,不禁),其他的带刃的东西基本上都是禁止的。甚至有传说,元朝对菜刀都有管制,每十户需共用一把。

上图:古代的餐刀,筷子和刀可以一起插入鞘中

元朝差不多是对武器管控最严的时期之一,即使清朝也没达到如此地步。相比之下,汉人王朝对武器的控制要宽松很多,而且法律会把武器严格分类,有的可以持有,有的不能持有,并非一概而论。

秦汉的法律条文没有流传下来,细节不得而知,但是通过一些记载我们可以管窥一二。

汉代的名将周亚夫受到汉景帝的猜忌而入狱,最终的罪名便是私藏五百幅甲、盾,最后在监狱中绝食病逝。西汉之后短暂的“新朝”开始明确规定“民不得挟弩、铠”,违者流放到西海。通过现有史料推断,东汉时期除了铠甲和弩之外,矛、盾应当也是禁止私人持有的。

但是,同时期的画像砖、壁画中有不少携带刀剑、弓箭的形象,史书中也记载一些人在发迹之前经常佩剑,比如说韩信。可见当时对刀剑、弓箭的管制并不是很严格。

上图:汉代画像砖中持剑跳舞的形象(右上)

上图:画像砖中弋射飞鸟的猎户

自唐朝开始,关于武器管控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非常的详细,这些条文也完整的流传到了今天。

《唐律疏议》第十六卷总第243条规定:任何私人持有违禁兵器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除了弓、箭、刀、木盾、短矛之外,均属于违禁品。

唐朝官方在该条法律的司法解释(即“疏议”)中规定地更为详细:

铠甲、弩、矛、矟(即长矛,也称槊)、具装(马的铠甲)等属于禁品。弓、箭、刀、木盾、短矛五种兵器,私人可以随便持有。

私藏矛、矟的,有期徒刑一年半;

私藏弩一张,罪加二等(即有期徒刑两年半);

私藏弩三张或铠甲一幅,判处流放两千里;

私藏弩五张或者铠甲三幅,判处绞刑。

铠甲如果不是铁质、皮质的,可以从轻处罚。

军队旗帜等仪仗用品,也属于禁品,但是私自持有的话,处罚从轻,只杖责八十。

如果是私自制造而非持有,则罪加一等。

偶然捡到非法武器,应当上缴国家,三十日后还不上交的,即以私自持有论处。

上图:造型华丽的唐代铠甲(出自唐代陈闳《八公图》)

上图:敦煌壁画《张议潮统军出巡图》三名手持矟的骑兵。一般来说,矟是有矟毦(即垂缨)的,而矛则没有。

这种法律规定,也是中国一贯来的习惯法的延续,即禁弩、甲、长矛等,不禁刀、弓、短矛之类的武器。

后世宋代、明代关于武器管控的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延续《唐律疏议》的,但是各有不同。

宋代前期虽然大体继承了弓、箭、刀、木盾、短矛不禁的做法,但是在细节上比唐代要严苛不少。

上图:北宋李公麟《西岳降灵图》中手持短矛的人物形象

比如说宋代在新征服或者叛乱的地区会颁布临时性的武器禁令,收缴一切武器,时间大约为数年不等。并且宋朝严禁首都城内的居民私自持有武器。

上图:宋代《清明上河图》中手持长弓的形象

很多人将这里当成汴梁城的弓箭店,实际上这些人应当是正在买酒的辎重兵,可以看到他们的车马和酒桶。汴梁城内居民是不允许私藏兵器的。

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宋代武器管控也有比唐朝宽松的地方。比如在宋朝的边境部分地区,因为组建民兵的需要,即使弩、长矛一类的兵器也允许持有,但是不得带入内地,并且有些时候需要集中放在政府的武库之中,到指定时间才能拿出。

不过到了宋徽宗时期,宋朝直接颁布了禁武令,几乎所有武器都是民间禁止持有的,并且禁止民间习武。后来金人南下如入无人之境,和宋朝的禁武令不无关系。

上图:文弱的宋徽宗

和很多人想象不同的是,明代对于武器的管控非常宽松,可以说是历代之最,而且规定也更加详细。

《大明律》关于武器管控的条文,在《大明律-兵律-军政卷》第十三条《私卖军器》和第十五条《私藏应禁军器》当中。

第十三条《私卖军器》规定:

一切军队中的现役装备(包括军装),都是不允许私自贩卖和购买的。

军人贩卖军队装备,杖责一百,发配边远地区充军(明代充军是给军人们当奴隶,和普通士兵是不同的);

军官贩卖军队装备的,罢职,杖责一百,就近发配充军;

所有贩卖所得、武器,无论价格多少,一律没收。

普通百姓购买军队装备的,笞刑四十(笞刑是以小木条抽打),如果购买的是“应禁军器”则依照本卷第十五条《私藏应禁军器》判处;

军人、军官购买,不论罪。

上图:朝鲜半岛的笞刑老照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禁止的是买卖军队中的现役装备。其目的是防止军人私自变卖装备谋取利益,而不是禁止百姓持有武器。而且明朝时期热兵器已经出现,所以政府对武器的管控主要针对重型热兵器,对冷兵器的管控空前宽松。

在第十五条《私藏应禁军器》中规定:

人、马的铠甲、盾牌、火筒(一种轻型火炮)、火炮、军队旗帜、号带之类,属于违禁品,私自持有一件杖责八十,每多一件罪加一等,私自制造并持有的罪加一等,最高判处杖责一百并流放三千里,不得判处死刑。制造未成的,没收其半成品,不论罪。弓、箭、刀、枪、弩、鱼叉、禾叉等,“皆民间之所宜有”,不在禁限之列。

上图:因为火器的使用,明代军队基本上不装备弩。民间的弩多为竹片叠加的窝弩,简陋但是威力不容小觑,这种弩在西南山区依然有传世的。

上图:西南地区遗存的清代狩猎弩,依然保留着明代的形制,威力足以射死老虎。

相比之于前代,明代不仅允许民间持有弩,长枪等兵器,而且认为持有弓箭刀枪弩等武器是民间应有的权力。即使持有违禁兵器,最高仅判处流放三千里,并没有死刑。也就是说,你在明朝即使造十门大炮,只要你放在家里收藏不拿去杀人放火,也只判你个杖责一百加流放三千里。

上图: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生产的火筒,也称碗口炮,其装药小、身管短,用于近距离抛射重弹,是一种轻型火炮。

也正是因为明代在武器管控上的放松,所以明朝的武学空前发达,是中国历史上武学的巅峰时期。我们今天能够看到的古代武艺著作,绝大部分都是明代的。

比如刀法有程宗猷的 《单刀法选》、戚继光的《辛酉刀法》等,枪法有程宗猷《长枪法选》、吴殳的《手臂录》等,剑法有俞大猷的《剑经》,射箭有高颖的《武经射学正宗》、李呈芬的《射术》,拳法有《通臂拳法》,另外还有《武编》、《武备志》、《武备要略》等等综合性的武艺著作,涵盖了弓、弩、单刀、刀牌(刀盾)、大斧、鞭、锏等各种兵器的制造、形制以及使用方法。

相比较后世武术,明朝武艺不花哨,没有任何形而上的玄幻色彩,诸如气沉丹田、打通筋脉之类的话在明朝武学著作中几乎只字未提。可以说,明代武艺的特点是追求实战性、竞技性。故而直到今天,明代武艺依然有很多粉丝:

(国外爱好者练习明代双手刀法,不过因为没有合适的器械,他们只能拿日式木刀作为替代。)

明代的武学也深刻的影响了周边文明。

因为明朝的强大“远迈汉唐”,所以当时琉球和日本等国都称明朝为唐国,故而将中国明代传入的武艺称之为唐手。明朝灭亡之后,唐手在琉球国发扬光大,之后琉球亡于日本之手,唐手又传入日本风靡一时。后来日本又将唐手改称空手道,因为一些历史原因,日本的空手道放弃了器械练习,成为专门的徒手功夫,并且增强了竞技性。二战后,空手道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行。2016年,空手道已经确定成为2020年奥运会的竞技项目。

上图:空手道已经成为奥运会项目,而我们的武术却还要经历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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