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唐代的“离婚协议书”,看看唐朝式离婚

最近网络上热炒某些明星的离婚案,上演着一幕幕狗血的剧情。俗话说得好:“好离好散”。过不到一起,那就分开吧。既然要离婚,自然少不了要写这个东西——离婚协议书。现在我们国家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生物。实际上,我国早在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下面先来看一封来自唐代的“离婚协议书”:

网络配图

此“协议”的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一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译文大意是:如果我们的结合是一个错误,那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字里行间,似乎透出一丝丝的伤感之情。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份文书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做个见证,大家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大方“地给女方一些美好的祝愿。

民间戏剧中的“休妻”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在很多的朝代,妇女是没有离婚自由的;而男子却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惨被动的,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在戏曲剧本《秋胡》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由此可见唐代属于古代少有的"开放型”社会。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在唐代,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现在的离婚证

孟宪实,唐史研究专家,他曾说过:"古代曾有一个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的困难。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在,离婚都不是什么好事情。现在很多年轻人刚结婚就提离婚,想把离婚看作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其实这是最愚蠢的做法,离婚解决不了全部的问题,离婚了,问题依然存在,再结婚还会出现类似的事情的。婚姻是夫妻两人经营的,有矛盾应该多交流,而不是抱怨不幸的婚姻,冲动的离婚双方都会后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