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公证处应独立承担公证损害赔偿责任

姜杰律师按:涉及公证的案件,大多与私人财产或财产继承有关,而这些财产大都是房产,而房产可以说是普通民众的主要财产或重要财产来源,因为公证过错导致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房屋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可以请求公证机构赔偿。

司法实践中公证损害责任案件存在这难立案,难判决的情况,还有一些不专业的法官、律师对相关法律错误认识,误导当事人,有些误导甚至是故意的,以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这些都使得涉及公证案件难度较大,公证损害责任案件更是如此。笔者代理的这个案件诉讼历时三年。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诉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申请再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刘xx委托,代理其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赔偿一案再审,根据法律提出一下代理意见。

因主要理由在一审诉状、二审上诉状及代理词和本案再审申请书中已有详述,在这里不再展开,只作概况论述。

一、原一审存在的问题:一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无法律依据,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未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认涉诉公证书效力的情况下,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乐群的起诉。”

1、一审认为公证损害赔偿案件以公证书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认公证书效力为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审查其效力,公证法实施后取消了单独司法程序(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和行政程序确认、撤销公证书的做法。

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是驳回起诉应以裁定(而不是判决)的形式作出,而不是驳回当事人起诉法律依据。

二、原审二审存在的问题:

1、二审法院审理、裁定未对一审裁定理由、上诉内容进行审理,超出一审裁定和二审上诉范围,作出所审非所诉的错误裁定。

一审是程序上的裁定,与实体判决不同,二审只应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理,而不应该脱离一审裁定擅断。

2、是否追加被告是申请人权利,不是法院驳回起诉理由。

3、申请人的损失有三种不同的诉讼救济途径,都是独立的诉,选择哪种方式诉讼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法院不能强制干预。

4、案件事实是否查清,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应承担的后果。支持诉讼请求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实体处理!

三、再审申请人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59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这一项案由。

2、《公证法》第43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公证损害责任赔偿的权利。它与前面的案由是对应的。

综上,原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理由均不成立,无法律依据。二审所审非所诉,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一审该审实体审程序,二审该审程序审实体。驳回起诉应严格依法作出,不能有随意性。本案应决定再审,并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审理本案。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姜杰律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2013年5月13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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