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供给侧改革中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研判世界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决策。律师工作要主动适应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在推进供给侧改革中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一、充分发挥律师在预测预警预防和减少供给侧改革风

险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6年我国经济工作的“五大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化解过剩产能,可能引发通缩、失业、经济动力不足等一系列风险。化解过剩产能,势必有一批企业将兼并重组,势必有一批“僵尸企业”将破产清算,势必有一批职工将下岗分流。尽管中央财政安排了1000亿元专项奖补资金,重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尽管国家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托底帮扶。但是,在岗与下岗,收入肯定有差距。下岗职工的生活肯定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化解产能过剩,势必引发金融纠纷案的增多,势必引发债务纠纷案的增多,势必引发不良资产处置案的增多,势必引发劳务纠纷案的增多,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的预测预警预报上,要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重点引导法律服务业在做好诉讼服务的同时,加大非诉讼服务力度,及时预警、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重组、破产和职工分流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化解重大敏感案(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上升幅度达到21.1%——54.5%。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有律师参与。为保障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律师的职能作用。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过剩产能化解中遇到的土地、资金、债权、债务、房产、设备、人才、技术、劳动关系保障等问题必须让律师参与,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一是建设一支专业律师队伍。对僵尸企业处置,最常见的是并购重组,主要是通过并购使得并购方获得需要的资源和设备,进行转型升级,让被并购方的过剩产能升级为有效产能。在法律层面上,这需要对并购后的股权架构、法人治理结构、知识产权保护、劳资关系和职工安置、金融债权处置、税务筹划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安排和设计。为此,需要组建专业的并购重组律师队伍,加强对策研究,形成应对机制。

二是重整清算僵尸企业。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配合供给侧改革,加大了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力度,要求各地法院形成执行与破产立案的对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在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破产审判业务庭,部分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批准也可以成立破产庭。让真正无法在市场上存活的企业破产清算,让有一定生存希望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重回正常经济生活。

三是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不同于并购,也未进入破产程序,而是由债务人企业与债权人通过协议安排,暂停计算债务利息,并与债权人或新的投资人协商,引入资金,进行企业改造,将过剩产能处置,逐步产生有效产能,最终完成债务清偿。债务重组的具体措施还包括“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法。债务重组需要有专业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专门的投资顾问甚至技术顾问介入,政府更应当有效介入,协调债权人,劝说债权人从更宏观、更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同时,政府有义务帮助产能过剩企业引进技术,促使其转型升级。

四是回购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对于难以通过转型升级完成过剩产能化解,且资产负债率尚未达到破产程度的僵尸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回购其资产,进行资产重组。产能过剩企业虽然生产难以为继,但仍拥有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政府可以通过回购其土地等资产的形式,促使这些企业关闭,清偿职工工资、欠税和对外债务,从而有效利用其资产。

五是引导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于长期歇业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僵尸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同样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推动债权人提起诉讼,保障僵尸企业的有效资产及时变现,减少资源和资产的闲置浪费,提高效益,降低因债务拖欠形成债务链导致债务危机的可能。这项工作也应当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推进律师有效参与。

六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健全职工再就业、转岗培训等劳动保障制度。无论怎样处置僵尸企业,职工的转岗、安置和再就业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依法安置富余职工,除了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还需要政府向富余职工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法律的援助。

三、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平安建设上的积极作用

供给侧改革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些,都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平安建设上的积极作用。

武汉市在供给侧改革中努力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普惠性,把社区律师全覆盖作为特色项目列为该市政府一级目标管理。让律师从高档写字楼“走出来”,“下沉”到社区“接地气”。市民在家门口便可享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在全市为供给侧改革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此项工作得到国家司法部和湖北省司法厅的充分肯定和推广。到目前为止,武汉已经在全市的1325个社区、1991个行政村配齐了法律顾问律师。这项工作政府重视,社区欢迎,律师愿意,居民满意。

武汉市司法局以政府出资1400万元替居民购买法律服

务的形式,从全市175家律师事务所的2412名执业律师中,抽掉精兵强将,实现全市社区律师全覆盖。数十万群众在家门口受益。武汉市在全国首创“10分钟法律服务圈”,将平安建设延伸到社区,延伸到家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武汉市“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基本做法——

一是全覆盖、广宣传。每个社区都有一位律师“坐堂问诊”。社区律师每周四实行定点服务、定时服务、挂牌服务、上门服务。并通过电子显示屏、门栋通知和制发宣传册、专题片、宣传展板、便民服务联系卡等方式,促使“律师进社区”家喻户晓。

二是多形式、优服务。律师通过坐诊咨询、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法制讲座、矛盾纠纷调解、代写法律文书、提供顾问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居民和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受群众喜爱。武汉市积极支持社区律师为遭遇法律困境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武汉市法援基金会从全市范围选定41名热心法律援助、具备法律业务专长的青年律师为居民免费打官司,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补贴。

三是建制度、强保障。为推动社区(村)法律顾问建设,武汉市司法局出台“四定”规定:定人员,每个社区、村与律师签订顾问合同;定时间,每周四律师进社区,每月确定一个固定时间律师进乡村开展法律服务;定职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讲座、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化解、帮助调解矛盾纠纷等;定补贴,社区法律顾问每月1200元,村(大队)法律顾问每年6000元,且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同时,强化检查考核,每周检查通报,每月汇总考勤,每季据实发放工作补贴,年终进行评先奖励,保障律师进社区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由于“律师进社区”工作有了经费保障。使社区律师在奉献社会的同时劳有所得。

武汉市各区司法局还通过创建社区律师工作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达到了信息公开、经验交流、解决问题的“三及时”效果。

按规定,社区律师每周四到对接社区挂牌服务,本人要做工作记录,社区要打考勤,市、区司法局专人巡查。规定明确社区律师要履行五大职能: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社区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法制讲座、竞赛、展览等活动,搞好社区法制宣传;为低保户、残疾人、下岗职工等社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配合社区做好居民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为社区企业、社区居委会自治管理提供顾问服务;按照党委、政府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要求,积极参与社区涉法涉诉信访、群体性事件等维护稳定工作,促进社区法治建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四是真惠民、见实效。武汉市司法局还尝试让社区律师通过社区区域网、QQ群与居民互动,开展网上服务。一些社区律师除了星期四的固定“坐诊”,还在社区QQ群开通了“相约星期四”法律咨询。对残疾人、病重人员、老年人等行动不便的社区群众,社区律师还可预约上门提供法律服务,或通过网络及电话提供服务。社区律师的工作获得群众的充分认可。

武汉市在供给侧改革中积极推行“律师进社区”工作,服务发展,服务和谐,服务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一是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社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社区律师针对供给侧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等具体问题,积极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等。据统计,从2015年至2016年8月,律师在武汉社区(村)接待法律咨询65.98万人次,开展法治宣传9324场,办理各类案件3839起,参与纠纷调解17951件,参与社区(村)涉法涉诉信访接待4211次。走出了一条基层矛盾纠纷源头预警防范、过程管控化解、末端代理诉讼的法治路径,进一步提升了基层平安法治建设水平,赢得党委、政府好评。

二是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了群众法治观念。社区律师围绕供给侧改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过去,社区和居民习惯于“信上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社区遇到疑难矛盾纠纷习惯于找上级组织,居民遇到困难和问题习惯于去信访找领导。社区律师进驻后,潜移默化地提高着群众的法治观念。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

三是帮助党和政府掌握社情民意,依法行政,推动了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千名律师进社区,收集回大量基层社情民意。武汉市司法局定期梳理,适时上呈,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千名律师进社区,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中架起了“连心桥”,牵起了“红纽带”。

供给侧改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供给侧改革,少不了法律服务的参与,离不开律师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