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奴隶社会时期,法律制度有什么特点?

原始公社进入奴隶社会,出现了国家,同时也出现了法律。而当时的法律,仅是由原始公社时期各氏族或者各部落长期实践所形成的自我约束纪律转变而来。这样一来,氏族或者部落个别成员违反自我约束纪律因而受到惩治的行为,将被视为犯罪。

据《尚书?舜典》曰:“蛮夷猾夏,寇贼奸究,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按后人解释,“蛮夷猾夏”一般指边疆兄弟少数民族的成员对华夏民族进行骚扰;“寇”是为杀人吃人而去劫持人,“贼”是杀人吃人,“奸”是内盗,“究”是外盗,这些都是罪名。

“汝作士”的“汝”是皋陶,”“作”是制定、“士”者事也,事者理也。“汝作士”就是汝作事,即命令皋陶制定刑法律。“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指的是执行肉刑和流刑的方法。可见,虞舜中期以前,已有刑事立法。

进入奴隶社会,一些学者从古文献如《麦尊》、《曶鼎》中赏赐、赔偿“臣”等,认为西周时期统治者将奴隶视为物,无独立人格,非法律主体,与其他物处于均等地位,与牛、马、贝同列。课件,当时奴隶的法律地位十分低下。

在夏商周时期,社会法律制度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体现出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从夏朝建立起,奴隶主贵族就极力保留氏族社会的残余,借家族血缘关系掩盖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对立,以加强其统治。

实际上,奴隶社会初期,仍保留原始公社时期遗俗:无论奴隶主还是奴隶犯罪,都适用统一的刑法。按历史上的传说,在少皞时期,由于奴隶不甘于被奴役,爆发一场奴隶反抗奴隶主的斗争,被少皞镇压下去。此后,奴隶的地位被固定下来,形成奴隶对奴隶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奴隶主可以任意宰杀奴隶,甚至以奴隶作为牺牲以祭鬼神,奴隶主死后还以奴隶殉葬。奴隶不受法律保护,在其犯罪后不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进行审判,而由奴隶主自行处理。

但是,奴隶主阶级却受法律保护,其犯罪必须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处理。

西周时期,通过宗法制度将亲与贵、王权与族权进一步联结,致使法律也带有国法与宗法双重性质。如嫡长子继承制,既是宗法也是国法。

第二,渗透神权思想。

商汤讨伐夏桀,周武王讨伐商纣,都竖起“天命”的旗号,对外宣称是遵照天的旨意。对罪犯施用刑罚,也称之为天的意志。

第三,礼刑并用。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仪式,奴隶主贵族把它变成统治社会的手段。在奴隶社会,礼的内容可以说囊括了社会的一切方面。如《礼记?曲礼》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范宦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可见,国家的政治与外交、战争与堵和、贡赋与兵役、宗教与祭祀、生产活动与经济关系、社会交往与人情往来、家庭生活与婚丧嫁娶,都有具体的礼的规范作约束,社会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都离不开礼。礼,可以说是社会一切应为行为的规则,且普遍适用。

而礼和刑的关系,礼借刑的强制来维系,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两者形式不同,本质却互为表里,共同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第四,保持法律的秘密状态。

中国奴隶制时代,至少后期,已经有成文法,但被奴隶主贵族所垄断。他们为了使“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竭力保持法律不公开。其目的在于随心所欲地曲解法律,以适应统治阶级法律镇压的实际需要。

直到子产铸刑书于鼎,在我国历史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才打破了这一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