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奇案:姊妹遭强奸妹妹仅10岁,母申冤反被处刑?结局神逆转

从乾隆中后期起,京控,即民众绕开县、府、省等一系列司法等级,直接到北京告状,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按照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和一般百姓的生活水准,从边远村庄进一趟县城,尚且是个“大工程”,至于“上京告御状”,更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普通民众甚至富裕人家,都要经过多方筹措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大量京控的出现意味着地方政府的控制能力已经非常衰弱,面对治下子民毫无公信力和权威性可言,抱屈含冤的百姓必须通过京控这样成本极高的方式把事情搞大,案子才能够引起政府重视,继而获得尽快解决的可能性。

嘉庆皇帝即位伊始,就意识到,京控百姓“长途跋涉,远至京师,自必有迫于不得已之苦情。若地方官秉公研审,不稍回护,小民冤抑得伸,岂肯远涉控诉?”为了肃清吏治、安抚百姓,嘉庆帝对京控案件非常重视,要求负责接收呈状的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二机构将京控大案随时上奏;一般案件也要按期汇奏,由皇帝亲自批阅,作为“钦案”,或派钦差大臣审理,或交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亲自处理,不许地方官层层下派推诿。

不过,久居宫中、受了大半生儒家正统教育的嘉庆帝显然低估了社会的复杂性。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勤政忧劳、关切民隐,竟成为京控案越来越多的诱因之一。在皇帝的一喜一怒都是各级官吏为政风向标的政治格局下,引起皇帝高度重视的京控成了近京地区乡间无赖拖仇家下水、要挟地方官府的工具。真正“屈抑无申”的“穷民之隐”,限于苦主窘迫的经济状况反而难以上达,而所谓“捏砌重情,冀图耸听”之辈,却屡屡得逞,上演了一出出荒诞离奇的活报剧。

插曲:对一个“惧内庸夫”的道德审判

嘉庆帝接到奏折,将其发刑部复核。刑部认为,直隶方面对本案的审理忽略了一个重要人物,即迟子礼之子、迟孙氏之夫迟象臣。结案奏折在提到迟象臣时,只轻描淡写说他与迟孙氏不和,被“逐出无踪”,非常含糊其辞。想那迟孙氏淫凶之至,不但交结奸夫十余人,更将其公爹迟子礼用镰刀砍伤,迟象臣即便与其不和,又何忍弃老父于不顾,消失得无影无踪?难保不是被迟孙氏与奸夫等人合谋杀害,岂能就此置之不问?嘉庆帝看过刑部的意见,颇觉言之成理,以未能将此案紧要情节审出就率行定案为由,将那彦成及按察使盛泰交吏部处分。

那彦成接到驳文后愈加惶恐,因迟子礼患病已被释放回家,只得重新提讯迟氏族人。随后他得知迟象臣被迟孙氏逐出后,在离家四十里外的南皮县堤桥村给人帮工,本年四月有人在该处见过,九月在宁津县城也曾见过,可证其并未被害。那彦成一面派人前往南皮、宁津二县寻找迟象臣踪迹,一面加紧向皇帝报告迟象臣仍在人世的消息。

对于这个窝囊之至、夫纲不振的迟象臣,嘉庆帝颇有怒其不争之恨,下旨称:“闾里小民,因妻室不守妇道,教训不悛将其休弃,是为事所常有。今迟孙氏淫凶不法,迟象臣不能约束,竟至为妇所逐,无能无耻已极。且远避不归,置伊父迟子礼于不顾,尤为不孝。”他命那彦成在抓住迟象臣后,将其提到法场,先责打四十板,再令其亲自观看其妻迟孙氏被斩决的场景,以为“惧内庸夫”之诫。不过,被派往南皮、宁津二县的官员并未及时找到迟象臣,为防迟孙氏在处斩之前自杀,那彦成请旨先将迟孙氏行刑。一个月后迟象臣在山东乐陵县一所寺庙内被发现,虽免于法场观刑,但仍被杖责四十板后,才放回家中。一场历时数年之久,迫使皇帝数下谕旨、自食其言的惊天大案,就此收场。

图准不图审:反转剧里的京控弊端

京控案件过多是困扰嘉庆一朝的大问题。皇帝和内外大臣也曾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着手解决。解决的方法无外乎有三:第一,严饬地方官清理积案、勤于政事,减少百姓蒙冤的可能性;第二,要求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等在京“接控”衙门定期、及时上报控案,不许压搁隐瞒;第三,则是皇帝自己兢兢业业,对京控大案亲阅亲批,指示不断。

不过,性情颇为忠厚的嘉庆帝对社情人心和地方官场生态的认识与经常“出门在外”的曾祖父康熙皇帝相比尤显不足。康熙帝早年出巡时,对那些以小事“拦舆”的百姓并不怪罪,是以出巡时沿途控诉者越来越多,且多系户婚钱债之事。康熙帝逐渐意识到自己亲收呈词的危害,遂在出巡时告诫侍卫说:“此断不可收览。民人果有冤抑,地方督抚等官尽可申诉。今因朕巡幸,纷纭控告,不过希图幸准,快其私怨。一经发审,其中事理未必皆实,地方官奉为钦件,辗转驳讯,则被告与原告,皆致拖累。以小忿而破身家,后悔无及矣。”意思是说,皇帝的话是金口玉言,一件民事小案,一旦经过皇帝的指示,对地方官来说,也成了泼天大案,要加紧从严办理,这样很容易助长无赖刁民的诬告之风,反而让老实人受到拖累,甚至因为一点小事破了身家。皇帝的初衷虽是好心,却也办了坏事,让正常的制度体系丧失了权威性。

按照日本学者寺田浩明的说法,与西方的“正义型审判”不同,清代的审判是一种“申冤型审判”,“申冤”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一大特色。一个重要的表现是,根据清代的法律,案件无论大小,并无明确的终审制。换言之,一件案子,只要原告、被告双方中的一方认为官府处理不公,自己“蒙冤”,就可以无限次控诉,以求申雪。与此相配合的,是清代对于越诉的处理非常轻微,京控乃至“告御状”被认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选择,地方官无权阻拦。皇帝作为终极的“青天”,为民做主,是君主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表现,内外官员如果进行阻拦,不但不符合官箴,且会被视为“壅塞圣听”,是严重的政治错误。当然,地方官基于自身考绩的考虑,自然不欲境内百姓京控,但从现有的材料上看,受制于技术手段和财政规模,激烈高效的“截访”行为在清代似乎并不普遍。

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一方面,京控在清代的法制体系中,确实承担了相当重要的“校正功能”,许多震惊朝野的冤假错案,都是通过京控的方式被揭发出来,并最终大白于天下。但另一方面,明清时期民间构讼,向有“图准不图审,包准不包赢”之说。即乡间无赖与人有怨,即到各级衙门告状,并买通衙门书吏准状,迫使被告之家四处应付官司,遭吏役敲诈,无论有理无理,三年五载必然倾家荡产。法律对诬告者虽有反坐的条款,但如果原告系老幼妇孺、赤贫之人,最终往往以其无知愚弱为由,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嘉庆皇帝对京控的高度重视,使“图准不图审”的弊端有扩大趋势。近京各省的无赖动辄京控诬告,且多以妇女、老人充当原告,规避处罚。地方官如同提线木偶一般,任其辗转诉讼却不到案听审,直至做成钦案,处分贬谪接踵而至。一些大富大贵之家尤惯以京控要胁府县官员,使其在办案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在省的督抚大员因为屡屡接到从北京发回来的本省京控案件,不断调动擅长审断的府县官员到省城审案,地方正常的司法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官方和民众的司法成本都大幅提升。宁津县迟孙氏一案即是明证。

事实上,在清代这一君主专制,司法、行政一体,官僚系统内自上而下实行单向监督的政治体制下,欲保留京控制度的正面作用,降低其负面影响,是一个无解的难题。今天,我国已经明确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涉诉信访的大量存在导致“终审不终”的现象仍然不少见,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被严重削弱。这一问题应如何解决,值得当今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以史为鉴,慎思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