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实行的两税法,为什么说开启了我国税收制度先河?

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朝政局动荡,税收制度已难以发挥其功效,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尽管肃宗、代宗在财政方面有所作为,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困难,但并未彻底根除赋税征收混乱和财政赤字等弊端。

在这种情况下,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时任宰相杨炎建议革新税制,开始新的征收赋税的方式,于是唐德宗决定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即两种征税办法,朝廷先预算一年需要多少经费,之后将总目标分摊至各个州县。地方官员将税收一年分两次去收,在夏天的赋税要在六月份之前收齐,在秋天要在十月份之前收齐。

据《旧唐书》载:“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

从以上可知,首先,确定了纳税对象。两税法纳税主体范围扩大,以户为征收单位,不再区分主户、客户,纳税对象囊括所有“见居”人口。所有居民均按其现居地编入当地户籍,在户籍地纳税,每三年定一次户籍。对于无固定居住地的商贾游贩,在所在郡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缴纳赋税。

其次,确定了税率。两税法“定税计钱,折钱纳物”,也就是赋税的征收,按照钱来计算税额,不再以物定量。一般来说户税交钱,地税交实物,但在实际缴纳时基本都是以钱来计算税额后,缴纳实物。因此,两税法实际征收时,“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陆宣公集》)

再次,确定了纳税期限。夏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六月底以前,秋季税收的纳税期限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

最后,确定了税率。“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税率与大历十四年土税率相同。

两税法的制定及其颁布实行,是中国封建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其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

第一,纳税面扩大,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两税法规定,无论主户、客户,均要纳税,之前那些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定居的商贩,都要负担税收。纳税户随之大批增加,从而扩大纳税面,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

两税法执行后,唐朝政府财政年收入达三千万贯以上,比两税法实行前增加了一倍多,财政上长期窘困的状况得到改变。此外,唐朝政府为扩大纳税面以增加收入,注意查核户口。据《新唐书·食货志》载,政府共清查出主户一百八十万户,客户一百三十万户,一律编入当地户籍。

第二,我国古代首次以货币计税。两税法之前,田赋的缴纳均以实物为主的,而两税法规定,可以用相同价值的货币代替实物完成对田赋的缴纳,确定税钱的合法地位。

第三,利于改善赋税不均的不公,成本得到节约。在此之前,唐朝王公官僚以及地主阶级,可凭特权不用缴纳税收。两税法“以资为宗”,实行资产多者多纳税,资产少者少纳税的制度,税赋执行较为公平,农民的税收负担得到降低,朝廷的财政收入更是增加不少。

虽然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弊端,在实施中几乎也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但是两税法的出现,还是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在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