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说《初税亩》是我国第一部成文税法?

“税”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还没有出现,最早出现于《六书通》篆体字中。《六书通》最初由明末闵齐伋撰,后经毕既明撰定付梓印行,因以“订正”冠诸原书前,名《订正六书通》。“六书通”以“通六书之变也”为宗旨,详细的介绍中国汉字依据六书而形成的方法和事例。可见,税的观念出现较晚。

《说文解字》云:“锐,租也。”而“租”又指“田赋也”,“赋,敛也,从贝从武”,由此可见税、租、赋均与暴力相关。

“税”,“禾”字部,可以看出最初是与土地的课征相关联的,之后才逐渐发展为包括“工商衡虞之入”,囊括一切领域的税(收)。税作为名词是指一定量的实物或货币作为动词是指“征税”。

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税是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初税亩”被认为是按土地收税的标志,即“履亩而税”,因此具有非常意义。

因为在当时的农业经济条件下,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井田制”规定,国家仅能在已有的井田格局下征收“稳定”数量的财力,严重束缚了国家财力的集中。

实际上,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老百姓早已在“公田”之外开垦和耕种大量“私田”,而这些“私田”收获一直不受国家财政征课的“管辖”。

初税亩,即按照亩数征税的制度,最早在鲁国实行。春秋时期鲁公室,在财政上支出大于收入的基本原因:一是诸侯争霸,军费日增,贡纳日繁。由于出多,因此曹刿主张“制财用之节”(《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二是入少,即大夫贡纳、国有土地上的赋税日益减少。相比之下,后者情况更加糟糕。

不过,要分清的是,“初税亩”并非“税亩制”,二者是有区别的。《左传》云:“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杨伯峻注:“从此以后,按田亩之多少缴税。”道明“初税亩”的含义。

而《春秋·宣公十五年》《谷梁传》云:“初者,始也。古者什一,籍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会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类。”则表明了税亩之后的税率。

《公羊传》也曰:“初税亩。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要之,“初税亩”即“始履亩而税”。

可见,“初税亩”并不是一种土地制度,更像是一部成文的税收法律,也可以说是最早的成文税法。

但是,它改变了以往只征收井田中不易之田每夫百亩的税制,开始履亩而税,也就是不论休耕田还是非休耕田一律征税。而且之前的“什一”税率并没有变,但老百姓的实际负担与以往相比则增加近二倍。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初税亩”仅局限于私田范围内的税制改革,并未触及周代的土地所有制。

但履亩而税,自然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老百姓要花大力气耕种私田,公田的耕作也必然受到影响,尽管如此,公田并未因“初税亩”的实施而废除。

况且,“初税亩”实施后,老百姓仍如之前拥有上、中、下三品地,其中便包括井田中每夫百亩的上品地。当然,这些土地已固定在每户名下,不再休耕,不再定期分配实行轮换。

在鲁国实行初税亩后,其他诸侯国也实行相类似的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