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早拆和晚拆,会有什么样的区别吗?

在征地情况发生时,有些朋友认为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能得到更多好处,所以在征地公告下达后,迟迟不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合法的土地征收,被征地人是不能拒绝的。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征地公告下达后,被征地人应当及时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土地征收公告下达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农村房屋征收,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有些补偿费用只会发放给那些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人。

像长汀县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含建筑占地)货币补偿总金额=(区位价+被征收房屋结构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 区位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系数。其中(区位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增加比例系数)部分,仅限被征收人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才能享有的计价奖励方式。

再比如常山县,根据《常山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按征收规定时限配合履行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调查评估奖。配合调查评估工作,按户给予适当奖励。不配合调查评估的,不予奖励。

2.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户给予相应的奖励。

3.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

4.产权调换鼓励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退的,按合法主体房屋面积给予相应的奖励,其中有货币安置调整部分,奖励按比例扣除。

据我们了解,各地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基本都会有奖励,而关于奖励标准等事宜,在征地补偿方案中都会有说明。所以,如果是合法的土地征收,在征地公告下达后,被征地人应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开展,按规定时限腾空并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