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名下有两处房屋,但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这是为什么?

对于”一户一宅“政策,现在大家都不陌生了,但对于”一户一宅“是如何认定的,很多朋友还不是很清楚。

什么是“一户一宅”?根据《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编印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等文件的规定,“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也就是说,“一户一宅”或“一户多宅”是以宅基地的数量来计算的,并不计算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因此,村民名下有两处房屋,但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了。比如,某村民在城里有一处房屋,在村里有一处房屋,那该村民名下就有两处房屋了,但只要满足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且所占宅基地面积未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那就属于“一户一宅”。

另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拥有多处农村房屋也是不违反”一户一宅“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继承房屋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在农村,很多子女跟父母是分户了的,各自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及住房,父母百年后,子女可依法继承父母的房屋。所以,在农村,因继承房屋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2、在”一户一宅“政策出台前所建的多处农村房屋

虽然现在农村大部分的房屋都是在”一户一宅“政策出台后建成的,但也有少部分房屋建造的比较早,那时,国家对宅基地的管理是比较宽松的,不少村民家建了多处房屋。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一户一宅“政策出台前所建的多处农村房屋都不能算违反”一户一宅“政策。

3、因依法买卖房屋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

虽然现在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进行了严格的条件限制,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房屋受让人要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等。但在1999前,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是没有条件限制的。因此,因房屋买卖造成了不少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的情况。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致使一户拥有多处农村房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