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对微软、Facebook等高科技公司垄断网开一面?

1970年代开始,信息技术革命掀起全球化创新浪潮,在信息技术时代,高科技公司成长的更快,更容易在市场获得垄断地位,反垄断开始转向高科技领域。

1974年联邦司法部对AT&T提起反垄断诉讼,理由是包括该公司存在利用从电子设备获得的垄断利润补贴其网络;阻止MCI或者其他运营商链接到本地制造商,并通过拒绝购买非贝尔供应商的设备,从而垄断了电信设备市场。

AT&T就是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它的前身正是电话发明人贝尔于1877年创建的美国贝尔电话公司。后来,这家公司在托拉斯盛行的年代,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整合成为美国最大的本地和长途电话公司,曾长期垄断美国长途和本地电话市场。

这个官司打了将近十年,AT&T于1982年同意了接受司法部的裁决方案。两年后,AT&T被依法拆分为7个大型的区域性电话控股公司,其只保留了长途电话业务以及贝尔实验室和西电公司,规模和销售额均被削减了80%。

人们开始普遍认为对AT&T的拆分是通讯领域竞争与创新的推动因素。不过,后来人们发现,打败垄断的力量正是来源于技术创新本身,那就是正在爆发的信息革命。

贝尔系统解体后,在电信行业掀起了一场激动人心的革命。新技术改变了电信行业的面貌:手机通信系统,在不断削弱亚历山大-格雷厄姆-贝尔系统基于有线通信的自然垄断;电话公司齐心协力,把电视信号送进了千家万户;光导纤维犹如数据传输的高速公路,在美国和全世界范围内传送着海量的信息;互联网把不同的人和地区连为一体。

在中国过去的几十年,这种技术创新颠覆传统势力的戏法也在轰轰烈烈的展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巨头过去把持着固话和移动通讯市场,但互联网不断攻城略地,轻易地击破了原有局面,也大大挤压了他们的生存空间。

今天,我们的手机几乎90%以上的使用时间都在网上而不是打电话,电话业务逐渐被微信以及互联网通信取代。

早在1960年代,美国有八大电脑公司,UNIVAC、都市生活、科学数据系统、控制数据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美国无线电公司、Honeywell以及IBM,其中老牌巨头IBM是八大之首,独自一档,人们一般将他们称之为“IBM和七个星体”。1960年代中期开始掀起了半导体革命,IBM推出了划时代的System/360大型计算机,从而宣告了大型机时代的来临。

然而1969年,IBM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反托拉斯法,理由是其垄断或企图垄断通用数字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市场,尤其是商业设计的电脑;主要垄断行为包括通过降低价格阻止竞争对手进入该产业以及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

但在打官司的同时,IBM并没有闲下来,其计算机业务还在疯狂地抢占国际市场。1975年,IBM生产的计算机数量是世界其他所有计算机厂家生产的计算机总和的4倍,成为了一个集科研、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教育培训为一体的超大型企业。

1981年IBM推出世界上第一台个人电脑——IBM5150,这个米色的“大盒子”,售价1565美元,只有16K字节的内存。可以使用盒式录音磁带来下载和存储数据,此外也可配备5.25英寸的软件盘驱动器。

反垄断的官司也还在继续,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官司,一打就是十几年。当时,芝加哥学派对反垄断政策影响增加,美国司法部和最高法院的反垄断思维处于转型期,一时难以抉择。

IBM辩称,政府在惩罚成功者,而不是在惩罚反竞争行为。政府的所作所为,是对预见到计算机革命的巨大潜力并通过自己“高超的技术、远见和产业”来统治该产业的企业进行惩罚。

IBM还指出,它在美国销售电子数据程序产品和提供劳务中所得的市场份额并不是像政府声称的那样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它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在1961年为56.4%,1968年为54%,到了1972年,则下降到了40.7%。

到1982年,即里根政府时代,当时的反托拉斯局负责人威廉·巴克斯特仔细复查了该案后,决定以“没有必要”为由撤销这一诉讼。

他的解释是,与电信业不同,计算机行业是无管制的,承受着市场竞争的强大压力。他认为,这一产业本质是竞争的,政府重组计算机市场的企图,可能并不是促进,反而是损害经济效率的行为。

事实上,市场的表现确实如此,IBM5150问世后,“个人电脑”这个新生市场随之诞生,英特尔、微软、苹果、高通等技术公司快速崛起,对IBM构成巨大的竞争。

微软公司是IBM的合作伙伴,IBM研发的第一代计算机正是与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合作而成,微软开发的DOS系统也因此成为行业唯一标准。

最开始比尔·盖茨拿着可行性报告去IBM谈合作,当时IBM董事长约翰·埃克斯对这个17岁从哈佛退学的小孩不太信任,就找到了盖茨的母亲玛丽·盖茨问:“你儿子只上了两年大学,能干什么呢?”

玛丽笑笑说:“这一次我以自己的成就和人格为我的爱子作最好的担保。”实际上,盖茨的母亲是一位非常成功的美国商业界人士,她担任IBM的董事,是董事长埃克斯的好朋友。只是当时埃克斯肯定没有想到,这个小孩创立的微软几十年后便取代了IBM的软件霸主地位。

当时代进入80年代后,乔布斯的苹果和比尔·盖茨的微软快速崛起,而IBM开始陷入亏损。1993年1月19日,IBM宣布1992会计年度亏损49.7亿美元,这是当时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年损失。这次损失导致IBM将公司经营重点从硬件转向软件和服务。

1999年,微软的总体规模超过IBM软件集团成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比尔·盖茨此后长期占据世界首富位置。如今微软、苹果以及后来兴起的亚马逊、谷歌依然是全球屈指可数的科技巨头。而原来的八大电脑公司早已被技术浪潮淹没,今天很少人听过他们的名字。

AT&T和IBM这两个案件非常有代表性,它们让人们看到技术变革的力量对垄断势力的打击。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这样写道:“贝尔体系的解体,向人们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理:迅猛发展的技术革新,并不需要依赖于垄断的力量。”

在科技领域,最为矛盾的反垄断理念与执法应该是反垄断法与专利法的冲突。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英国议会在1624年通过的《垄断法案》。从名字上,你就可以看出,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性。

1981年一家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词颇有代表性:反托拉斯法和专利法之间的冲突源于它们为了达到彼此相反的目的而设计的方法。当反托拉斯法禁止对于竞争的限制的时候,专利法却授予发明人以暂时性的垄断,使得他可以阻止其他人竞争性地利用其专利技术。

美国司法部门长期对专利权加以限制,法院经常以专利权滥用来限制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比如禁止专利产品与非专利产品搭售。当年爱迪生在电影制作领域申请的大量专利,也在反托拉斯浪潮中逐渐丧失。

八十年代开始,在信息技术浪潮的洗礼下,联邦法院开始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促进竞争的效果,认为反托拉斯法与知识产权之间拥有共同的目标,是互补的而非冲突的。

此后,反垄断行动更加保护技术创新,肯定专利的独占性,反对阻碍创新的垄断行为。技术创新对美国反垄断思维及政策的转变是显而易见的,而这些变化显然离不开一个学派的努力,那就是以创新为目标的反垄断学派——创新学派。

到了九十年,如日中天的微软被联邦司法部起诉。理由是,微软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优势,强制捆绑销售其应用软件;司法部要求将微软一分为二。

审理这个案件的杰克逊法官,未加任何改动地全盘接受了司法部一分为二的建议;他判决微软违反了谢尔曼法,要强制微软拆分为两家独立的公司。

不过,该案件的审理随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有证据表明,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时,杰克逊法官私下里与记者进行了密切的交谈,并将案件的一些细节泄露出来。由于这种不道德的行为,杰克逊法官受到了严厉的谴责,并因此被排除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之外。

此后不久,布什政府决定不再试图拆分微软公司,而只是要求采取一些改进方案。该案件于2002年11月结案,微软逃过一劫。

微软案件与当年IBM一样是反垄断历史的转折点。它标志着,美国司法部已经从原来芝加哥学派的经济效率优先主张,转向创新学派的创新优先主张。当时美国司法部谈及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目的时就说道:“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推动创新。”

在信息时代,技术创新日新月异,行业颠覆,巨头倒台,司空见惯。

反垄断行动对技术公司的容忍度越来越高。多数国家忌惮于妨碍技术创新和全球竞争力,对技术垄断势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而,高科技公司也绝非“傻白甜”,他们做起恶来,我们可能全然不知。在大数据时代,Facebook、谷歌等全球型互联网公司掌控着亿万级的大数据,在信息上对用户构成绝对的降维打击,上演“大数据杀熟”的戏码。

当反垄断掉进技术创新的“黑洞”,人们的视觉开始变得迷糊……

参考文献

【1】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百年,李胜利,法律出版社;

【2】技术垄断:文化向技术投降,尼尔·波斯曼,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3】反托拉斯法,波斯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文 | 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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