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沦为一纸空文?

十九世纪中后期,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阶段,其中垄断企业最为强大的就是美国,各种行业联合会组成的财团,开始掌控美国经济。在当时,一些托拉斯的垄断及暴行,引发了美国普通民众广泛的担忧、谴责、愤恨、抵触与恐惧。

萨缪尔森在其著名教科书《经济学》中这样描述“镀金时代的垄断者”:

“由于法律和习俗的不断变化,美国今天的垄断者,与1870-1914年镀金时代的那种辉煌、富有创造力、不道德的、欺诈的强盗绅士相比,已经有天壤之别。

洛克菲勒、高德、范德比尔特、弗里德、卡内基、罗森查德以及摩根等大亨的传奇故事,都描述了所有你可能很难想象到的东西。他们开创了诸如铁路、石油、钢铁等产业,形成了自己的财团,推动了西进运动。他们都打败了自己的竞争对手,并将惊人的财富留给了他们的后代。”

“美国西部边疆的铁路大亨,历史可以将他们列为最不道德的企业家。横跨美洲大陆的铁路建设,是通过大量拨发联邦土地而获得资金、并经由大力贿赂无数议员与大官而取得特权的。南北战争后不久,老谋深算的铁路职员杰·高德就企图垄断全美的黄金供给,并用它来控制国家的货币供给。

高德后来为了提高北部那段铁路(常年被大雪围困的地方)的吸引力,竟然如此描述:那里是一片热带雨林的乐园,种植园里长满了桔子与香蕉,随处可见活蹦乱跳的猴子。到那个世纪末,所有的这些贿赂、土地转让、搀水股、以及那些荒诞的承诺,都终于促成了世界上最大的铁路系统的竣工。”

从19世纪70年代起,美国就出现了格兰奇运动、绿背纸币运动,相继涌现了反垄断党、联合劳动党、农民联盟等几十个小党,底层农民、小企业主爆发的轰轰烈烈的运动,打破了镀金时代沉默的政治空气。大量中小企业主、农场主、工人阶级被托拉斯挤压了生存空间,处于被社会淘汰的边缘。对托拉斯以及垄断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甚至打击,在社会底层达成了广泛的共识。

美国政治家已感受到愈演愈烈的反托拉斯运动正在威胁到他们的政治地位。候选人们纷纷“弃车保帅”,迎合平权运动和反托拉斯思潮,发表平权主张以获得民意支持。

1888年的总统竞选活动中,所有的候选人都发表声明谴责托拉斯,其中最为积极的一位是来自俄亥俄州的约翰·谢尔曼参议员。

谢尔曼在总统竞选中最终败给了本杰明·哈里森。虽然没有成功当选总统,但作为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谢尔曼连年向国会递交反托拉斯提案,并赢得了广泛关注。

在国会辩论上,雄辩的谢尔曼说出那句掷地有声的辩词——“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一个拥有政治力量的国王,那么我们也不能忍受一个控制各种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国王。”

1890年4月8日,谢尔曼所提交的法案在参议院以51:1通过;6月20日在众议院以242:0通过。从投票比例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压倒性的民意支持。

7月2日,总统哈里森签署了该法令,即《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也以谢尔曼命名简称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被誉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大宪章”,但是这部法律诞生十年间几乎成了一纸空文。1904年美国共有318家托拉斯,其中93%是1890年该法出台后产生的。

当时有人这么评价这部法律:

“石油托拉斯、食糖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和亚麻籽油托拉斯,这些恶魔的命运都悬在这些普通的词句上,悬在联邦政府对于提起诉讼的热情上,悬在联邦法院将在这一制定法的骨架填充何种内容的兴趣之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法案可以说是一个骗人的东西。即使它的支持者也认为它只是‘实验性的’。而该法案本身,除了平息了人们提起反托拉斯之诉讼——任何诉讼——的呼声外,什么事情也没有做,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这部法律通过后,社会公众的反托拉斯心理得到了缓解,联邦政府、法官都对干预经济、制裁托拉斯组织一事倾向于保守甚至否定。当时,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基础实际上是平民主义,平民运动与政治需求催生了这部法律。

这部光辉的法律,在当时就像一个平息民愤的政治工具。翻看这部法律文本,你会发现这是一部非常简陋的法律。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不到1000字,跟高考作文的字数差不多。

当然,这是英美法体系的一种习惯,英美法体系讲究法庭判例,就是法律不清楚没有关系,先把框架制定出来,然后根据个案判决再补充完善。尽管如此,谢尔曼法也应该是英美判例法体系中最为简陋的重要法律之一。

法律第一条规定,禁止“限制贸易”或商业的任何合约、联合和共谋行为。这一条其实有点荒唐,因为任何商业合同都会涉及到权力义务的约束,也就会触及到“限制贸易”条款,那么企业就违法了。

第二条则规定禁止“垄断”和意欲垄断的阴谋。但是,无论是该法的正文还是附件,都没有给出“垄断”的确切含义,或逐条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在当时,立法者都搞不清楚什么是垄断,哪些行为是垄断,这样一部反垄断法似乎有点搞笑。

谢尔曼在提交这一法律提案时,他就明确说了“并没有宣布一项新的法律原则,仅仅是将那些老的、广为人知的普通法原则授予了我们复杂的州和联邦的司法机关。”

既然之前已由普通法管理,为何还要另立法。他的理由是,此前各州根据普通法来反对这些商业集中,但是由于违法的集中现在已经超出了州的界限,“只有联邦政府才能解决。”

谢尔曼本人也说不清楚反垄断具体反什么,垄断怎么界定。在国会辩论上,有人批评谢尔曼说,这提案可能会干涉传统的合法的商业行为。谢尔曼也承认,资本和资源的集中导致美国经济大发展,社会个体组织而成的大企业的出现可以降低产出成本,因而应该得到鼓励和保护。

这部含含糊糊的法律,实际上是在民意和政治需求的推动下诞生的。

垄断的具体含义及标准,在随后多年的法庭判例中才逐渐得以充实和明确。谢尔曼认为具体标准应由法官来判断:“我们很难通过对法律词汇的定义,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商业联合中画出一道精确的线来。在每一个个案中必须要留给法庭去决定其是否合法。”

其实,垄断及垄断行为,是一个专业的经济学定义。

但是,当时这部法律的出台以及之后长达几十年的执行,几乎没有经济学家参与。立法会的参众两院中,大多议员具有律师身份而非经学家。他们秉持着“公平、正义、秩序”等法律思维推动该法出台,而没有看到经济学家的身影或声音在影响这部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最初的一些重要裁决中,没有表述、引用任何经济学理论或经济学家的观点。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历史文献,基本上没有跟当时的经济学理论发生什么直接联系。

这与绝大多数人的认知有所不同。实际上,在当时不少经济学家认同托拉斯在“泰勒革命”下的规模经济和生产效率,不欢迎反托拉斯法的制定。只不过经济学和经济学家在当时被认为是为大企业服务的,显然很难得到当时的立法者和政治家的信任。

但是,反托拉斯法毕竟针对的是经济主体以及经济行为,如果立法成员、法官、律师不对复杂的经济问题做深入的研究,那么对于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显然不能让人信服。这就好比,基金公司做股票投资,没有分析师、操盘手,而是找一群收集市场消息的人来判断市场行情。

这种挑战实际上一直困扰着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在《谢尔曼法》出台40多年后,该局才在1936年雇佣了有史以来第一位经济学家。但是,该局经济学家在反垄断案件中的作用局限于数据搜集和诉讼支持。

波斯纳法官在1971年曾经有过如下描述:“如今(司法部反托拉斯)局里的经济学家们是律师们的女仆,一直受到忽视”。

被政治催生出的,极为简陋的《谢尔曼法》,确实难倒了当时法官们,并出现了一些离奇的判决。

1895年,第一个案子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美国诉奈特公司案。当时,美国精制糖公司试图以交换股份的方式整合包括奈特公司在内的四家大公司,这四家公司控制了美国精制糖产业98%的份额。克利夫兰总统指示联邦政府起诉奈特公司违反《谢尔曼法》,以阻止该项合并。

法官认为,四家公司控制了绝对的市场份额,奈特公司这种行为构成了垄断。但是问题的关键点是:谢尔曼法是否能够适用于生产领域?

很多人会有疑惑:反托拉斯法反的不就是这些工业托拉斯吗?针对跌路、钢铁、石油等托拉斯,怎么又不适合于制造业领域?那这部含糊不清的法律到底管谁?

其实,这部法律的全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主要条款是禁止限制性贸易做法及垄断商业的行为,并没有提及生产、制造或工业领域。

早在1791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提交的《制造业报告》中提出了高关税、工业扶持的保护政策。此后,美国受高关税保护的工业领域大多数都形成了托拉斯组织,如铁路、钢铁、糖业等。糖业托拉斯总经理哈夫曼承认:“高关税乃托拉斯政策”。因此,当时的立法者将矛头指向贸易保护,而不是制造企业。

原来这部法律根本就不包括制造业!最终,法官以8:1判决政府败诉。

奈特公司这个判决出来后,让当时所有制造企业托拉斯都免于《谢尔曼法》的制裁。

与此同时,工会组织和工人罢工反而成为反垄断的目标。当时的工人联合起来罢工、要求加工资等一致行动,被认为是一种垄断行为,工会组织被认为是垄断组织。

1894年普尔曼罢工拒绝运输邮件,司法部以“限制贸易罪”将罢工领袖尤金·德布斯起诉到最高法院,结果法官依据反托拉斯法判处德布斯有罪。

从1890年到1897年,最早的13个被认定为违反《谢尔曼法》的案件中,有12个是针对劳工组织的。从1890-1900年的18起反托拉斯案件中,没有一家公司遭到解散。

显然,这是一部“既未确切地告诉公众可以做什么,也没有确切地告知法官们必须做什么”的法律。直到1900年,西奥多·罗斯福继任总统后,美国才真正拉开了轰轰烈烈的反托拉斯大幕。

文 | 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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