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已有恶劣影响,国家卫健委不能不作为!

这两天,我的微信朋友圈几乎被“医生高铁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一事刷屏了。舆论尤其是医务人员几乎一边倒,纷纷指责高铁人员竟对热心救人的医生有所怀疑,甚至“转嫁风险”,令人心寒。

一天后,南宁客运段公开道歉,称要求出示医师证、拍摄等行为并非规定程序,只是为了留存资料,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但在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作好沟通工作,造成误解。

虽然广西卫健委已经发声,但是至今国家卫健委没有表态。该事件通过自媒体已经在医务人员中得到广泛传播,如果国家卫健委最终不作为,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后果。

这则突发事件让我感触良多,一是令我想起了11年前,我参与并主导、惊心动魄的院外非执业地点和非执业范围的一次抢救经历;二是引发了我对医生无偿实施院前急救相关问题的更深入思考。

01

2008年,我在武警广东总队医院担任心理科主任。一天深夜12点多,我休息在家,正睡得深沉,突然手机铃声大作。

临床医生的手机从不关机,半夜被一通紧急电话拽回医院是常事,我当时第一时间想到可能是科室病房里的病人有突发情况。

不料,是我在同济医科大学攻读本科时的同班同学来电。她语调非常急促地告诉我,另一名同班同学阿玲因罹患重度抑郁症,一心求死,偷偷服用了超大剂量的抗抑郁药、心境稳定剂,现在在家不省人事。她的丈夫马上给她打了电话,她想起我也住在附近,便马上通知我,也通知了几个在广州的同班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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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激灵从床上跳起来,跟爱人Lucy简单交代了几句,抓起衣服穿上鞋子就往外狂奔。

精神科和麻醉科的临床经验告诉我,大剂量服用抗抑郁药和心境稳定剂后的抢救难度极大,比大剂量服用镇静安眠药危险得多,此时分秒必争,更何况那是我的同窗!我脑子里几乎什么都来不及细想,打车拼命督促的士司机以最快速度赶到同学家。

一进家门,我看到同学阿玲平躺在床上,两位同学在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10多米外,阿玲的丈夫已经懵了,整个人瘫软在地。

我冲到床前,一看阿玲的面色已经完全青紫甚至有点儿发黑,再一检查瞳孔,已经散大,没有对光反射。我的头嗡了一声,心里咯噔一下,几乎绝望了!心里只有一个念头“尽最大努力拼命抢救!”

我马上加入抢救,我们不停地轮流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换下来稍作休息的同学告知我,她们第一时间赶到的时候,阿玲的呼吸非常微弱,很快自主呼吸和心跳就没有了,我到达的时候,阿玲的心跳呼吸已经骤停近半小时,他们一直在抢救,救护车马上就到。

印象中,我到了大约有10分钟后,区一级医院的救护车终于来了,救护人员带来了氧气袋、气管导管包等整套急救装备,但是他们一看到这个场面,也有点发懵。

我10多年的临床经验让我有直觉:他们气管插管等抢救操作并不熟练。我马上大喊一声,“我们都是学医的,这是我们同学,我是麻醉医生,我来气管插管!你们立刻开放静脉通道”,救护人员立刻把抢救包打开,把喉镜和气管导管递给我。

我当时虽然执业范围已经改为精神科医生,但有长达至少8年的麻醉临床经验,所以,我非常熟练地给阿玲气管插管,捏球囊,给氧,整个过程如本能般地操作。现在想起来,我真的非常感恩自己接受过的麻醉医生训练,在急救这位同学时得以充分发挥。

能够持续通畅给氧了,急救工作相对轻松了一些,胸外心脏按压继续进行,阿玲的脸色尤其是嘴唇开始慢慢有了一丝血色,“有希望了”,我心里想。救护人员已经将静脉通道建立好,我立刻指挥他们开始静脉注射肾上腺素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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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毫克,没有丝毫反应;再用4毫克,还是没有反应;再加8毫克,依旧没有反应;最后一次性给予16毫克,救护人员有些吃惊,人有些犹豫,我斩钉截铁地说“没有别的办法了,只能放命一搏!我们来承担责任!”

最后的剂量进入阿玲的血管里,自主心跳呼吸还是没有回来,时间非常紧迫,我们马上决定紧急转到最近的三甲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

我们大家把阿玲转移到担架上,一边胸外按压,一边持续给氧,护着阿玲最快速度转移到救护车上,紧急赶往最近的三甲医院。

在救护车上,我紧急给这家三甲医院的精神心理科主任打了电话,请求他们能够赶到急诊科紧急会诊,我们别的同学也联系到了这家医院急诊科主任,当我们赶到医院,通过绿色通道,紧急进入急诊科的ICU,给阿玲上了呼吸机,在专家会诊下,开始系统地抢救。很快,阿玲的自主心跳和呼吸就回来了。

阿玲的抢救持续了2周左右,间断性透析,期间她出现严重的低蛋白血症,但该医院缺乏白蛋白,我又紧急联系我们武警医院医务部主任,紧急调药。在后续抢救的过程中,广州的同学们全部出动,尽最大力量参与。

终于,经过多方的努力,尤其是三甲医院的专业付出,阿玲最终完全恢复了,大脑没有任何损伤,我和当时的同学们都认为这是一个奇迹!

记得医院参与抢救的大夫告诉我们,他们非常担心因为大脑缺氧而导致功能受损,比如失忆或者智力下降,甚至是植物人状态。

最后的结果,让他们也很欣慰,这可能很大程度得益于我们同学一开始的院外抢救非常给力,不断地保持供氧,确保大脑供氧充足。

后来,顾忌到阿玲的感受,她的老公、还有我们几位同学都没有再提起这件事。

现在,阿玲早就从抑郁症中彻底走了出来,事业很出色,还评上了高级职称,在体制内做得不错。什么道谢、感激其实都不重要,阿玲恢复健康,家庭幸福,工作有成就感,我们同学一场,就感到非常欣慰了。

02

这次院外非执业地点非执业范围的急救经历令我终身难忘。回头想,哪怕当时躺在地上的不是我的同学,不是我的病人,而只是一名陌生人,只要在现场,我们也会义无反顾地、奋尽全力地抢救。

当时,因为我曾经的麻醉医生临床经验,由我主导着那场院前急救,我的脑子从没有想过,如果同学救不回来,或者出现其它并发症或后遗症,她的家人会不会反过来埋怨我们;120的急救人员会不会把责任推卸给我们,甚至追究我们的法律责任。

我感觉到,我们所有参与抢救的同学不但没有闲暇去想“该不该”,情况也不容我们有丝毫犹豫。在生命面前,在与死神搏斗之时,其它所有的一切都要暂且让步。这是一名合格的医生的本能,是对职业操守和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坚守!

可是,近几年频频爆出医务人员热心提供突发急救,却因抢救失败、或个别操作引起质疑,反而被患者或家属指责“超范围执业”、“抢救不当应该承担责任”,甚至提起诉讼。

河南护士东京救人却被质疑,图片来源于网络

有了这些“前车之鉴”,医生在实施突发急救时,可能就不再那么坚定与积极了。

医生在社会突发环境中救人,不是在执业,只是利用相关医疗知识去提供帮助,不应受到所谓的“超范围执业”的指责。

我参与抢救我的同学时,当时身份是一名精神科医生,其它几名同学则是儿科医生,我们都不是急诊科医生;但我凭借长期的临床麻醉经验,还有同学们扎实的医疗知识和临床经验,一起成功实施了至关重要的院前抢救。

所谓的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由医生故意、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因素导致的人身损害。

既然有抢救,就会有风险和失败的可能。在户外、火车或飞机等医疗条件差的地方本就受到限制,就算义务提供抢救的医生确实没有作出最正确的判断,没有实施最完美的抢救操作,也不应担责,应当得到尊重和理解。

有资深律师表示,交通工具利用广播寻找医务人员实施救援的前提就是免责,“否则没有几个人敢挺身而出伸出援手”。

2017年,《民法总则》修订也新增了“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抢救失败,或者导致了其它严重的后果,站在患者和家属的角度上,他们有低落和怨气,这是人之常情。在临床工作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大部分医务人员都予以忍耐和理解。

最令人遗憾的,其实是随之带来的社会风气变迁。有一次我和友人坐飞机出行,乘务人员广播称有一名乘客突发眩晕,寻求医生帮助。

我起身想过去,却遭到友人极力劝阻,“万一没处理好,他讹上你了怎么办?这样的事情还少吗?”我还是坚持去看了那位乘客,经过询问病史和简单地体检,初步判断是高血压急性发作,做了简单处理后,症状很快就缓解了。

我明白友人的顾虑,不是只有他一个人有此戒备,经过那么多“碰瓷”的、善意被恶意歪曲的新闻事件后,群众“学聪明”了,遇到需救助者时,可能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针对这种情况,尤其是发生多起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近期聊城假药门事件就让广大医务人员特别寒心。

在医患关系不佳的现在,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我认为相关部门尤其是国家卫健委必须要站出来,为广大医务工作者发声,为我们医务工作者能够心无旁骛地贡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创造条件!而不能眼看着类似的事件一再发生而不作为,因为这样继续下去,最终受害的是老百姓。

我甚至认为,针对院外非执业地点甚至非执业范围的医疗抢救工作,国家卫健委、交通运输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应该联合进行司法解释:

对于事后因抢救结果不理想,无辜纠缠责骂参与抢救医务人员的患者和家属,应该通过立法给予严惩!并且完善规范公共交通、公共场所中的急救处理流程,并广而告之。

比如,从法律保障的角度,工作人员通过广播请求支援,医务人员赶到后,应先出示相关证件(执业证一般不随身携带,可出示身份证等)。

如果患者的家属在场,或患者本人有能力的话,也应该签署相关免责抢救承诺书;来不及签署的,可以利用录音、录像手段进行证据留存,然后马上进行抢救工作。

只有有章可循,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困难和危急突然降临时,热心人士、尤其是广大医务人员才能更及时、更无后顾之忧地伸出援手!更多地大众才会受益!社会,才能真正地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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