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撞死自己,如何理赔?

驾驶员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4月23日,工程车司机朱华下车小便,忘了拉手闸。很不幸,工程车停在斜坡上,慢慢地滑下来。没有防备的朱华躲避不及,当场被压死。工程车上了保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主要责任在于朱华忘了拉手闸,拒绝理赔。朱华的妻子怒而向法院起诉,根据交强险责任限额11万,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要求赔付51万。但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对象都是第三者,而朱华是司机,司机不属于第三者范围,这在保险合同里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朱华妻子转变诉讼要求,诉求赔付车上人员险5万。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万元的车上人员险。

2006年5月,叶某开车送货到某地,他忘拉手闸,下车与对面司机闲聊。货车缓慢移动,他挺身阻挡,被夹在两车之间,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鉴定事故责任完全由叶某承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雇佣叶某的某货运公司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同样辩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是第三者,而叶某是驾驶员,正在履行职务,不属于第三者。而货运公司的辩护律师认为,驾驶员应该是正坐在驾驶座上进行操作的驾驶人员,叶某已经从车里走下来,他的身份已经从驾驶员转化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在司法中有这么一条,当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时应倾向于投保人。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从法律条文上看,第一个案例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从这条法律的立法意义上看,第二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驾驶员都是被动死亡的,保险保的就是由汽车引起的意外险。

车主及其亲属算第三者吗?

上面两个案例讲的都是驾驶员自己撞死了自己,但如果车主被撞死,保险公司会陪吗?

来沪经商的韩女士,2006年买了一辆货车,雇了司机为自己开车。某天卸完货后,韩女士在车旁等候司机把车转过弯来,然后上车。没想到车突然失灵,竟然从韩女士身上碾过,韩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鉴定,韩女士没有任何责任,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已被刑拘。当韩女士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说韩女士是车主,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而她投的险种却是第三者责任险,只对第三者进行赔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韩女士家属告到法院时,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

不过也有相似案例的不同判决。2010年6月,山东潍坊市民张女士在指挥自己的货车倒车时被撞死。当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同样以张女士是车主,不属于第三者,拒绝理赔。家属怒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纳入受害人损失,主要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在这个案例中,驾驶员与张女士是亲戚,刑侦已确定属于过失,保险公司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受害人有骗保行为。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张女士的身份发生了变化,由车主转化成了受害人,因而张女士属于第三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这两个案例的法院审理与前面司机的情况一样,都是一个倾向保险公司,另一个倾向受害人,这都是由于对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理解的不同导致的。

此外,如果受害人是开车人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也同样会遭遇这类问题。因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员及其家属都不属于第三者,而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都是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常常拒赔,而引致官司。

他们理赔难的秘密

通过上面几个案例,我们了解到,车主、驾驶员及其他们的亲属在被自己的车撞死时,理赔起来非常困难。一方面,能得到赔付的比例非常小;另一方面,他们都需要艰难的打官司才能得到赔付。为什么赔付这么难呢?我们先了解一些车险的基本常识。有关人身伤亡的车险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交通强制险,这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是政府强制要求必须买的,否则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另一种是第三者责任险,当保险车辆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是商业险,购买自愿。

以上两种车险的赔付对象都是第三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都排除在外,这在每一份保险合同中都有明文规定的。保险公司制定这个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骗保,防止投保人为了骗保而恶性伤人。但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并没有倾向于保险公司,而是倾向于受害人。这说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实践中,骗保的人不能说没有,但绝对是少数。为了保险公司的私利,不顾大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这样的条款必然是霸王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应该废除。保险公司想防止道德风险很简单,只要举证投保人骗保即可。因为保险公司处于绝对优势,举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当。另外,致人死亡案件一般刑侦单位都会介入,刑侦单位的意见,对双方都是公平的,也可以作为是否骗保的依据。所以,自己开车撞死自己,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应该成为我们的生活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