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后话:追溯我国正当防卫演变史

说到古往今来最为著名的反杀例子,莫过于秦王绕柱戏耍荆轲,那或许是我们所知道最早的正当防卫案例。

那日风萧萧兮易水寒,可怜的荆轲还不知道下一句其实是壮士一去兮不复还。倘若他可以提前知道的话,那日他兴许会抱恙不去赴约。

最终元气满满志在必得的荆轲在一堆武士的帮助下成功被反杀,远赴西天同如来见面,而秦王则得以苟活下来,继续大鱼大肉纳妃享乐。

在此我们暂且不论他们两人间的国仇家恨或是感情纠纷,单从法律角度而言,嬴政确实也为我们树立了正当防卫的典范。

除开帝王嬴政的事件之外,据历史文献记载,在我国古代刑法上,也有类似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如《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贼盗》亦有“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

其实,在先秦时期,《周礼》中就有规定,盗贼如果威胁到了家人,那么杀了盗贼是无罪的。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注疏》卷三十五《秋官·朝士》,[清]阮元:《十三经注疏》

在《左传》里有过这样一个故事,说郑国有一个叫做游眅的贵族在回晋国的路途中遇到了人家娶新娘的,可能新娘貌美,他见到后直接就把人家抢了,要说这古人也真是大胆啊。新郎当然不乐意了,带着人就把游眅给杀了。此时郑国内,子展也将废掉了游眅儿子国卿的资格,立游眅的弟弟,理由是:国卿,是君主的副手,百姓的主人,不能随便选人。因此不能选游眅这样的人。子展还将那个新郎送回乡里,并让游氏不得复仇。在这里我们看到了防卫,也发现了做坏事不仅坑自己,还坑儿啊!

十二月,郑游眅将归晋,未出竟,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丁巳,其夫攻子明,杀之,以其妻行。子展废良而立大叔,曰:「国卿,君之贰也,民之主也,不可以苟。请舍子明之类。」求亡妻者,使复其所。使游氏勿怨,曰:「无昭恶也。」

——《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五《襄公二十二年》,[清]阮元:《十三经注疏》

到了汉代,这样的规定更为细致,如果有人无故进入你家的房屋车船,并且还拉拉扯扯欲行不轨之事,那么你在那个时候杀了他是无罪的。这样有了防卫地点、防卫条件以及时间的规定。

而到了中华法系影响最大的《唐律疏议》,也对类似的情况作了规定,如果有人殴打你的祖父母、父母,你是后来来到现场的,那么你就应当去解救家人。解救过程中打了施暴者,如果他没伤,放心你不会承担任何后果。如果不小心手重打伤了,那也不会有很严重的后果,只是视伤的轻重从轻处罚。

法律与人伦,这是自古以来人们就争论不息的话题。要建设完善的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这个问题不可回避。我们不妨回头看看历史,也许我们会发现一些有用的经验,也许我们仍旧会迷茫,但无论如何我们也知道了先民们是如何在这个问题上探讨并为之实践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以下简称《规划》),落实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对司法解释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划》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该规划的提出无疑是法律上的一大进步。从最初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的难以界定,到如今最高法在大基调上鼓励防卫过当。我们不可以忽视这样一个人的力量,没错,就是那个正面虎头背面青龙的“古惑仔龙哥”。

说到龙哥,就不得不提起他人生的最终章。

此前发生在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在案发当时,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一路向北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舆论层面,当时正当防卫的于海明可以说是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声援与支持。

人生有三大错觉:1.有人敲门 2.她喜欢我 3.我能反杀。龙哥正是犯下了人生三大错觉的我能反杀这一条,才最终与我们阴阳两隔。而除暴者于海明也收获了惩恶扬善的美名。在当今社会,公民对司法活动越关注,便越有利于推动国家法治的发展和进步,也越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忠实履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责使命,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更能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有法务视角:有法务认为,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作为新时代集专业与素养于一身的法务代表,在司法审判中既需要秉持“法理情”逻辑规则,又需要将个案置于常情、常理、常识之中综合考量。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须根据社会变迁和立法精神作出准确的把握。应对不法侵害的反击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可以在排除适用特殊防卫的情况下,通过参考行为人采取的手段及其强度是否明显超出必要性、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后果来进行判断,即防卫过当=防卫行为-特殊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与否主要参考以下四点来进行判断:

1、是否属于防卫行为?

需要满足四个实质要件,即:合法性、紧迫性、针对性、防卫故意。

2、是否属于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也就是要看防卫客体是否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行凶、杀人、抢劫、绑架、暴力强奸”等。

3、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及以上后果?

4、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目前大方向是鼓励正当防卫,但具体情况也要等法律条例出来后我们才可以加以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