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否作为贷款抵押物?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土地是农民重要的财富,据公开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农村估算起来可流转的土地价值约100万亿元。随着土地确权的完成,农村百万亿的土地财富被激活,不仅可流转,还可用“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不过需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不可单独作为贷款抵押物,需以住房财产权以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物。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农村宅基地上无房屋的话是不可以被抵押的。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因此,农村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以住房财产权以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物。

另外,以住房财产权以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贷款,还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目前,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目前只在部分地区试点,只有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才可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完整试点名单如下:

天津市 (蓟县)

山西省 (晋中市榆次区)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

辽宁省 (铁岭县、开原市)

吉林省 (长春市九台区)

黑龙江省 (林甸县、方正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

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

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

福建省 (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

江西省( 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

山东省 (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

河南省(滑县、兰考县)

湖北省(宜城市、武汉市江夏区)

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苗族自治县)

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海南省(文昌市、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

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

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

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

甘肃省(陇西县)

青海省(湟源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