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务从业者评价疫苗之殇的法律责任


《我不是药神》的余温还未散尽,狂犬疫苗造假的消息便再次将社交网络炸了个底朝天。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而长春长生相关的《药品GMP证书》已被监管部门收回。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本次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告中称。

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如若一个人在河边走湿了鞋,你会认为他只是第一次恰好湿了鞋,还是他已在河边试探了很多次,并在多次后不幸中招?

在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难以想象国内狂犬疫苗生产第二大企业, 疫苗生产记录也敢造假。要知道,狂犬病病发的致死率是100%!在此等攸关性命的事情上谋取暴利,我们难以想象,在这企业肮脏的背后,究竟还有多少真相尚未浮出水面?细思极恐,还有其他那么多没调查到的小企业呢?涉及到没有曝出来的疫苗种类呢?注射过假疫苗的孩子会面临什么样的副作用?是否会危及到生命?

这几天,许多家长们开始回家翻看自家孩子的疫苗本。他们发现孩子们接种的不少疫苗,生产厂家就是长生生物,而且不止一个种类,全品类都有,包括百白破、甲肝、水痘等疫苗种类。家长们的抗议声传满了各大社交网络,他们心急如焚抛出一个又一个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是对“人血馒头”的呐喊,通篇而下,字字诛心。

在这个气温直飙40度的夏天,人们的额头是淌汗的,心却是冰凉的。

7月18日,长春长生又公告公众:食药监局对其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提及其批次为201605014-01的百白破疫苗检验结果不合格。此后相继曝出多个长生生物造假事件,我们足以想象,长春长生隐瞒的勾当或许远远不止于此。

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批 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 项不符合规定。

长春长生生产的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长春产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并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253338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552支, 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2600支,现库存186支,销售价格是3.40元/ 支,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共858840.00元,货值金额共861349.20元。

长春长生称,此次处罚将会对公司2018年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并表示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感到十分的自责和愧疚,在此向广大接种人群和投资者表示深深的歉意。目前,公司生产车间已经停产。

据了解,中国证券报曾认为“长春长生”董事长高俊芳自买长生生物或存违规,存有贱卖国有资产的嫌疑。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对管理层收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他们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甚至妄图逃避国家的监管,疫苗的各项数值均是远低于国家安全标准,完全没办法保证药效,甚至还可能导致难以估量的副作用,一针便有可能毁掉一个健康孩子的一生。而北大医学部的专家更是将注射失效的疫苗总结为两个字——杀人。

最糟糕的事情已经发生,我们所能做的便是在有限的时间里去尽快止损。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可以查看儿童预防接种证上的百白破疫苗接种记录,与公布的疫苗生产企业和批号进行对照,判断是否接种了相应批号的不合格疫苗。也可以咨询接种单位,由接种单位协助查询所接种疫苗的批号,判断是否接种了相应批号的不合格疫苗。还可以拨打12320卫生热线咨询。

唯一值得庆幸的是,此次假疫苗事件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昨日,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批示称: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地交代!相信阳光之下,罪恶皆可显形。有关部门一定可以追查到底,国家一定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以下,有法务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长春长生”的疫苗不合格事件。


1、长春长生生物公司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吗?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的6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假药不但不能防病、治病,反而会贻误、加重病情,甚至会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而长春长生生物公司显然严重触犯了此条罪名,并且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2、贱卖国有资产该如何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3种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俊芳等三人展开了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资本运作,而高俊芳尤甚,长春长生敢于以就低不就高的出让价进行交易(以当时最高拍卖价为3元每股来看,造成国家直接损失一千多万),通过一番暗度陈仓的神操作,贱卖国有资产,最终高俊芳以超低价格成功的将长春长生的私有化,收入囊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长春长生生物公司、高俊芳、杜伟民和韩刚君等人我们该如何处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造假集团手中已经掌握了中国疫苗的半壁江山,高俊芳等人借长春长生生产销售假疫苗,获取暴利,却导致成千上万接种疫苗的人群全部免疫,更甚至死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对长春长生生物公司判处罚金,高俊芳等人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相信国家、相信法律最终会还世人一个公道,对这些毫无道德底线的人数罪并罚。


关于此次假疫苗事件,你有着怎样的看法?欢迎留言与我们进行交流探讨。

作者:有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