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伟律师:刑事律师执业风险

最近,一直为各种案件奔波忙碌,乍看到师父发的资料,并没有引起重视,匆匆扫了几眼,便打算空闲下来再仔细研究。没想到,转眼到了交稿的日子,师父催稿的时候,我已将此事抛诸脑后,毫无印象。回来后,立马打开文章,仔细研读。

这类文章之前也曾粗粗翻过,但这次深入读下来,终于理解师父为什么要强迫我们写读后感。做这样一件事,对他老人家来说,并不会给他带来什么好处,反而是冒着出力不讨好的风险,而他想的可能仅仅是为了让我们更深刻的认识到执业风险,从而提高防范意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这个世界上,能够对我关心到此地步的,大约只有师父了。

将文章反复阅读了几遍,越看越觉得心惊胆战,不断有一阵阵脊背发凉的感觉。忍不住查阅了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办案触犯法律的案例,结合自己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更觉后怕:原来踩线如此容易。怪不得田文昌律师曾经说:“在中国现阶段做律师是最难的,比什么时候都难,比哪个国家都难。”

当前社会上对律师的偏见普遍存在,我以前的一些公安同事和检察院的朋友,现在提到我时,会称我为“讼棍”,虽是玩笑,但是也从侧面反应了律师的形象。甚至我那位具有博士学位的妻子,有时候会问我:“你为什么要帮助坏人?”他们还都是法律意识高于平均水平的的人群,更遑论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各类人等,再加上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律师挣钱容易,故意刁娜,进一步凸显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和复杂。

尽管法律中也有类似“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样的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执行并无规定,甚至于从几部与律师执业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来看,并没有凸显对律师执业的保护,反而更多的是限制和约束,甚至是歧视性的规定。例如有高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之称的新刑法306条,有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以其宽泛而不严谨的表述“成功”的在立法上设置了律师执业风险的潜在空间,有了它,在实践中更容易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陷阱。

尽管从现在趋势看来,律师执业的大环境不断变好,但是要彻底改变,肯定还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而律师执业风险与律师执业相伴而生,不可能完全避免。我们能做的就是,从自身出发,采取相应措施,提前预警,把风险降到最低。

总结整篇文章下来,刑辩律师在执业中,招致罪名主要来自两个环节: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改变供述,律师被怀疑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一致,律师就可能被怀疑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为证。文章中接某便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件。

针对这一情况,作为律师,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侦查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只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坚决不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应当注意保密,并妥善保管,不交给犯罪嫌疑人亲属。同时,严格按照取证程序调取证据、会见嫌疑人。保证两名律师共同调取,出示调查函和律师身份证明,向证人交代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记入笔录,对于关键证人,三思而后行,不说产生歧义和不良后果的话,在证人同意情况下录音录像;复杂案件争取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支持。

同时,在诸多案例中,由于律师自身原因导致的执业风险往往来源于其成名心切,幻想一举成名,一案成名,追求轰动效应的欲望与当事人的非法要求一拍即合,往往为制造有利证据而做出违背执业道德的行为。

另一方面,包打官司的承诺也是要不得的。周围一些律师,见利忘义以高额收费承诺为当事人包打官司。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形成的,而“律师最大的敌人是自己的当事人”。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心态与常人不同,他们希望经过律师辩护减轻罪行,甚至做无罪辩护,往往对律师抱以过多要求,对律师工作所产生的效益期望过高,我们坚决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要求弃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于不顾,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规避程序。

终究说起来,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就是防范职业风险最有效的手段。任何时候,不管面对何种诱惑,都要做到守住法律的底线,坚决不越界,保护自己,才能服务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