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年初一,周星驰的电影《美人鱼》如期上映,那张“欠星爷的一张电影票”,大家还了没有呢?
观看星爷的喜剧片, 总会让人在捧腹之余发起深思,那么对于《美人鱼》,法律人又是怎么看的呢?从法律人的视角里,又会看到哪些不一样的问题呢?
一、赠与合同
想必大家对邓超扮演刘轩的这个片段印象颇深吧? 张雨绮扮演的李若兰为了能和刘轩单独的聊上一聊,把自己的手表丢入游泳池内,并说“谁捡到就是谁的”,那么李若兰的这种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在这里,李若兰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赠与”行为,将手表赠送给不特定的人(谁捡到了归谁),这种口头赠与合同在动产实际所有权转移时合同生效。(也就是说,在这里有人捡到了手表并持有,此时手表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此时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才800万的手表,你们就跳游泳池去抢了,这么没出息!要我?游泳池的水喝光都没问题!
二、口头合同
“300亿,买你50%的股权”“不行,40%”“至少45%”“成交~”李若兰想要投资刘轩的项目,于是出现了这段对话。那么这段对话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从这里看,这口头合同是有效的。
这真是应了后面的那句经典台词:几百亿的事我几秒钟就可以决定了,但是你我想了一晚上!大司兄表示,几百亿的事我一秒就可以决定了,你给我几百亿,我保证一秒内无条件接受!
三、侵权行为
“无敌是多么多么寂寞,无敌是多么多么空虚~”刘轩与珊珊在公园的这场“飙歌”,震碎了四周的灯泡、玻璃、杯子等物品,在涉及到对他人财产侵权的同时,由于当时在夜晚,可能还会存在影响到他人休息的情况。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大司兄在夜晚这么飙歌,估计就不是承担民事责任这么简单了,搞不好吓坏小朋友,定我个过失致人重伤罪咋办?
四、故意杀人
我们都知道美人鱼家族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想要刺杀刘轩,但对于“人鱼”,我们是应该定义为“人”呢?还是定义为“鱼”?既然最后刘轩与珊珊相爱在一起了,我们就假定美人鱼归为“人”吧~
另外,即使美人鱼是国外的美人鱼,或者他们生活在我们所称的“公海”区域,同样还是适用我国法律的。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刺杀刘轩的行为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所以在这里美人鱼们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大司兄在想,如果真的将美人鱼抓来审判,监禁的时候是不是要单独设立一个水牢呢?
五、人身伤害协议问题
“再给你十万块,你再给我打一下!”在刘轩误伤了珊珊之后,见到珊珊对十万元的赔偿费用又“无动于衷”于是抛出了这么一句狠话,那么,“给十万元打一下”,如果珊珊答应了的话,又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即使珊珊答应了,即使签订了“打伤不负责”类似的协议,对于人身安全免责的条款实际上无效的。所以,“十万块钱打一下”,如果造成了人身伤害,仍然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话说,这么好的事大司兄咋遇不到……十万块钱打一下?来来来,只要不打脸啥都好说~
六、报警立案
“我被人鱼绑架了!”大家猜猜看,警察会不会立案呢?如果不立案,刘轩又有什么办法呢?
在前面,刘轩确实受到了不法的人身侵害,如果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我们是受过严格训练的,无论多么好笑,我们都不会笑。除非实在忍不住。”好吧,大司兄也没忍住,不厚道的笑了……
七、撤资问题
“我要撤资!”李若兰在对刘轩勃然大怒时说出了这句话,那么,“撤资”是说撤就能撤的吗?
如果此时公司成立了,那么撤资就是无效的。《公司法》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所以,公司一旦成立,除非属于三大法定退股事由之一,股东不得抽回股本也不能要求公司退股,只能向他人转让股权。
“我有钱有身材,追我的人从这排到法国,你居然去泡一条鱼!”难怪李若兰这么生气,刘轩你怎么能去泡一条鱼呢?不过爱这种事情,谁又说得准呢?像大司兄这样才(hou)貌(yan)双(wu)全(chi)的人不也是单身吗!
八、枪支问题
在李若兰得知人鱼藏身之处时,带领着一帮手下对人鱼进行捕杀围剿,除了捕鱼用的鱼枪、刀棒外,还有一批手持自动步枪。显然这批枪支的存在是非法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卫世界和平的任务就交给他们了,我是个俗人,只对万恶的金钱感兴趣~”看来大司兄的境界还是很高的,一心想着要保卫世界和平!没钱,就是这么任性!
九、故意伤害问题
到了最后,刘轩为了拯救美人鱼珊珊,不惜被李若兰用鱼枪射中两箭后仍然用尽最后的力气将美人鱼送回海里。相信这一片段感动了不少观众。
李若兰处于报复也好,处于阻止也罢,对于用杀伤性武器(鱼枪)伤害刘轩的行为,很显然的触犯了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有一天我们呼吸不到干净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即使我们再有钱,也是死路一条!”星爷的电影就是这样,在令大家捧腹的同时,引出人们的深思。
星爷:我辛辛苦苦拍了一部《美人鱼》,没想到居然变成了一部法治宣传片……
借用一位网友的评论:做人没有梦想,跟咸鱼有什么分别?一条鱼如果有梦想了,那就不是咸鱼了,是美人鱼。
时过境迁,星仔变成了星爷,台前走向了幕后,唯一不变或许是那位“灵魂里的少年”,那颗追求梦想的心。
年轻的法律人,永远不要放弃梦想。有梦想才能执着于一件事情,有执着才能成就一番事业。
本文转自《知其二》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