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难让企业会计理解的一份税收文件-财税【2010】121号

时下讨论的较多减税问题不只在流转税上,对企业来讲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也是很大负担,按现行法规房产税有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土地使用税按面积及所处地段区分等级计缴。这都是好理解的,但2010年出台的财税【2010】121号文件,要求将土地原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会计们就看不懂了,全文摘录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文件下发后,网友当然是财税类的对此议论纷纷,会计也多不理解,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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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由于学识浅薄,所以未跟帖表态,针对此文的第三条,感觉就是重复征税,土地税已经计征了,再计入房产税再征一次什么意思?2010年是房地产最火的时候,也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期,打压房地产可以,但其他企业呢?真是让人难以理解。当然会计们是干活的,遵章守纪是必须的噢,不说填表的事(什么容积率的计算,占比),头痛的是向老板解释。

文件一下发,地税马上行动,重新核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这一下又收上来不少税哩。

我所在的企业在年末地方税局又来检查,说是配套费应计入原产,我们说没接到主管所的文件,主管所也承认,但还是补了相应的房产税和滞纳金,说没罚款就算照顾我们了。唉,真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