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按市场价买了吕布的房子,并取得房屋的房产证,现在貂蝉起诉我,要解除合同,让我把房子还给她,原因是吕布的房子有她的份额,吕布未经她同意把房子卖了,法官会不会也喜欢美女,支持貂蝉?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不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且不属于应当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不等同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
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3.受让人须为善意
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4.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且处分人属有权处分。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竞争,为了在市场中站住脚跟,求得生存与发展,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法,有的是靠研究技术,开发产品,降低消耗,摊薄成本,拓展市场等策略,以求竞争的优势地位;有的则采取行贿受贿,拉拢腐蚀交易对方部分成员,使其为自己提供内幕信息,或与其相互勾结,恶意串通以达到推销伪劣产品,剽窃技术,制造对方混乱,使自己得到某种好处或获得竞争优势地位之目的。由此引发的有关“善意第三人”的争议就越来越多,希望大家针对此类法律风险及时作出安全防范,防患于未然。文末附上相关的法律依据供大家参考:
“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