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母亲为阻儿子与女友结婚 趁为其打胎的机会偷偷上节育环

大学毕业的儿子爱上了“餐厅打工妹”,气坏了母亲张某。为了阻止儿子娶打工妹,身为护士的张某做出了“劲爆而疯狂”的举动:一边劝姑娘流产,一边偷偷在姑娘体内放入节育环。准婆婆棒打鸳鸯后,姑娘结识了新男友打算结婚,却发现无法怀孕。未婚夫家要求姑娘先怀孕后领证,可姑娘因为体内有节育环无法怀上,因此又找到了前男友的护士母亲帮忙检查身体。此时,张某发现姑娘事业有成,开始挑拨姑娘与未婚夫的关系,让儿子乘隙而入,最终导致姑娘离开未婚夫,并与儿子复合。情侣复合后去了医院做检查,东窗事发,姑娘这才发现了自己不孕的秘密…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际社会对生育权问题提出的新的观点,就是自由且负责任的行使生育权,强调夫妻和个人对子女、家庭和社会的“责任”,强调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要考虑到将来子女的需要和对社会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同时应当承担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责任。关于“生育权”你不得不知道的专业名词解释:

关于“生育自由”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4.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关于“女性保护”

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

因为,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关于“生育与婚姻”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更多赋权于女性”

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