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90岁老阿婆状告60岁的女儿,原来是女儿做了这事

因60岁的女儿不履行赡养义务,93岁的符阿婆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女儿追讨赡养费。法院结合老人的赡养需要及其女儿孙小兰的赡养能力,酌情裁定孙小兰自符阿婆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

符阿婆现年93岁,育有两子两女,老伴与大儿子已过世,孙小兰是大女儿,小女儿远嫁外地。自1995年起,符阿婆随次子孙小海居住,生活起居由其照顾。2015年8月3日,符阿婆因患有脑梗塞住院治疗十多天,个人实际花费5567元,大女儿孙小兰为符阿婆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符阿婆称,虽然大女儿孙小兰给她付了3000元的医药费,但孙小兰明明同住在海口市区却极少看望她,平时也从未支付赡养费。尤其在她患脑梗住院后,大女儿孙小兰经小女儿斥责后,才来医院照顾她三个晚上。她出院后,大女儿孙小兰也不来照顾她,全部由小儿子全家负责服侍护理。

符阿婆本人无生活来源,享受社会居民养老保险福利,每月领取养老金2000余元。2015年12月,符阿婆以孙小兰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自2015年12月起至原告去世止,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及护理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年事已高、患有疾病,其目前的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实际生活的需要,故被告孙小兰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孙小兰自2015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800元及护理费2000元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原告尚有其他子女,法院依法判决孙小兰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符阿婆赡养费6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