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当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用人单位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有如下选择:

1.协商、调解,诉诸法律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且属劳动争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后,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控告,也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机构(如有)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上述选择属于较理想的情形,但事实上需要承担一定代价,因为即使赢了仲裁或诉讼,可能还希望在企业继续工作,届时处境将变得复杂,这也是部分用人单位明目张胆的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所以在更多的时候,劳动者会选择忍气吞声。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应该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除了劳动合同之外,还有用人单位“用工”这一事实。因此,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举证证明“用工”这一事实存在及开始的时间,至关重要。这样,即使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依然可以主张成立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通常除了劳动合同之外,其他证据主要有:(1)工资卡,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2)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 “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当然,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录音、录像、照片等与其工作密切相关的材料,也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拒绝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打算当即诉诸法律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可以搜集和保存,以备日后出现其他纠纷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77/79/8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10/14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1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