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一部《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于众多的家庭而言绝不仅仅是少数。来自全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庭暴力。一家门户网站的调查数据更是触目惊心:超54%的人经历过家暴,而其中遭遇殴打和侮辱谩骂的均超过30%。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离婚诉讼中约有30%涉及家庭暴力,而这大部分是30至45岁的中青年女性。由于诉讼能力、救济方式的局限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孩子在遭遇家庭暴力的群体中话语权最弱。中老年人和男性有时也会遭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最直接的恶果是让受害者遭受身体和精神的伤害。个别家庭成员不堪忍受长期的折磨以暴制暴酿成悲剧。长期家暴环境下生活的人可能导致性格畸形,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

究竟什么是家庭暴力?

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如此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从行为人的作为方式角度阐述了家庭暴力主要是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

但是,一些以“不作为”形式出现的行为,诸如不和对方说话的“冷暴力”以及不与对方身体接触的“性暴力”是否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研究的深入,人们愈加意识到夫妻间的精神交流与需求满足对于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性。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将家庭暴力具体规定为四类: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这是目前较为全面的概括。《指南》并不是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可以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作为论证的依据和素材。即使是这样,经济方面的极度限制在大部分人眼中仍不算是一种家庭暴力,而多数人更是对性暴力羞于启齿,二者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也鲜有被提到。

涉家暴民事案件审理的最大特点?

证据采信难。虽然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公安机关的接警和出警记录等都是重要的证据形式,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抱着家务事内部解决的心理不去积极地在家庭之外寻求帮助,甚至对遭受家暴的事实予以掩盖。这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家暴成立,严重影响到受害者的权利保护。

目前涉及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目前现行有效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这也是立法首次将家庭暴力的规定引入。《婚姻法》搭建了对家暴受害者进行保护的大框架--男女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存在家庭暴力,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公安机关都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方。如果存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予以控制的法律条文还散见于《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

作为法官办案重要的参考意见,《指南》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提出了受害人联系方式的保密、受害人保护性缺席、由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等措施,在诉讼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家暴受害者给予了适当倾斜。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于今年3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它对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原则、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具体的措施作出了指引,为《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提供了参考。

为什么需要一部单独的反家庭暴力法?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我们需要一部单独的《反家庭暴力法》呢?

因为虽然有以上所述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指导意见制约家庭暴力行为,但是面对屡屡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法律、社会组织以及公权力现有的保护框架都显得苍白无力。

其一,《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属于宏观调整,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难以介入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微观领域的调整;

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难以对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家庭暴力进行有效调整。《刑法》涉及家庭暴力的多是“虐待罪”或“遗弃罪”。《刑法》作为保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构成要件的出现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证据的确凿性和取证方式有很高的要求。拿“虐待罪”为例,其客观要件需要满足“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四项。实践中的大部分家庭暴力事件都无法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客观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除了身体暴力以外,其他家暴情形皆不属于《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况且对家暴加害人的罚款归根结底得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交纳,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无济于事。

其三,妇联、街道和单位等社会组织对于介入家庭暴力表现为一种被动状态,并且缺乏有力的法律与行政强制性手段。大部分家暴受害者觉得家丑不可外扬,不去找社会组织反映情况。况且,这些社会组织对于施暴者也只是调解教育,能解决的问题十分有限。

其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就是媒体通常说的“人身保护令”,目前的规定有很多局限性。比如说,目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附属性的程序主张,依附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存在。换句话说,只能和离婚诉讼“捆绑销售”。而现实中很多家暴受害者并不想要离婚,只是希望对方停止施暴行为。而且,目前人身保护裁定只能由一些试点法院开具,即使是这样,试点法院开具的人身保护裁定也比较少。

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广延性特点,针对当前对家庭暴力遏制的乏力,结合已有的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和保护框架,一部全面制约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的《反家庭暴力法》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