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州警察机构下设主要部门分类

德国州警察机构受州内务部的领导,分为州和市两级。德国州警察的组织体系类似于我国公安机关“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各级警察组织行政上属当地的政府部门领导,财政上由当地政府负担。但在业务上,上一级警察机关有权指挥下一级机关。”州警察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州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对危害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采取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侦查犯罪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交通法规监督和管理交通等。

在松散的联邦制体制下,德国各州自行制定的警察法律各不相同,所以各州在机构设置、权限范围、服装设备、工资待遇等方面都很不统一。和美国的警察体系很类似。

“虽然各州警察机构的组织机构各不相同,但德国州警察机构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主要部门:治安警察部门、刑事警察部门、交通警察部门、警备警察部门等。”

1.治安警察也称保安警察,其主要职责是维护本州治安秩序,处理治安案件,“原则上负责保证公共治安和秩序。其任务范围从防止危险直至依法追究……主要过问较轻的和中等程度的刑事案件。”

2.交通警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本州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刑事警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州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开展侦查活动,打击和预防犯罪等,刑事警察的工作主要是“针对危险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这方面主要是凶杀、严重的抢劫以及越来越多的集团型刑事犯罪活动。”“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侦破归各州警察署负责。”

3.警备警察是州警察机构的后备性保安警察部队,其编制独立,集中宿营,其职能与联邦边防部队的保安职能相似,其主要职责是在州自治警察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作为后备警察加入到有效打击犯罪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中来。另外,个别州也有水上治安警察、边防警察、救援警察、自治警察,反恐特警等。

德国警察制度二元化的特点是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德国自普鲁士统一德意志共和国后保持了联邦制的政体模式。联邦制政体的重要特点就是“地方分权”,因此德国的警察制度呈现出联邦警察与州警察并存的模式。从本质上看,德国的警察制度是属于海洋型的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