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百合拿儿子当挡箭牌? 明星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之争

随着4月16日下午白百合正式声明承认离婚,在娱乐圈引起轩然大波的白百合出轨事件终于告一段落。陈羽凡与白百合在对此事件的声明之中均表示两人早已于2015离婚,之所以迟迟没有公布消息,全然是为了两人的孩子能够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一些娱乐报道认为此举是用孩子来作为两人挽回颜面的挡箭牌,既为白百合了免去了婚内出轨的道德谴责,也让陈羽凡不遭受被妻子背叛的尴尬。当然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之前我们也不能妄下定论,然而这件事却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讨论,公众人物以及明星被曝光难道没有一个界限吗?娱乐记者曝光明星出轨,是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还是维护了大众的知情权呢?

这里我们先简要的了解一些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知识。隐私权这个概念起源于1890年的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的著名论文。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的提出隐私权这个概念。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的定义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而知情权则是广泛用于媒体报道的理论基础,同样在《世界人权宣言》中也指出:不分性别、种族、国籍、年龄,全人类均应当享有的“传播权”,包括“知的权利”与“媒体近用权”。“知的权利”指人们有“不受限制、充分获得资讯”的权利。讲到这里有些网友可能会产生疑问,一个具有”知的权利”的人不受限制的、充分获得明星的隐私是否是合理合法的呢?知情权和隐私权岂不是两个相矛盾的权利了吗?在这里我们又要引申出一个叫做新闻自由的概念。新闻自由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由此可见,新闻自由、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互有矛盾的。

大多数公众人物,特别是明星,因其特殊的身份受到了媒体的重点关注。他们往往会认为个人生活被报道是侵犯隐私,不合法规的。然而新闻界则并不这么认为,他们的观点是大众有权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是会被区别对待的,并且这种区别被蕴含于大多数司法习惯中。

近年来我国的娱乐圈板块经常被明星的离婚出轨事件占据。从娱乐圈的模范夫妇姚晨和凌萧肃离婚,到大家耳熟能详的“好男人就是我,我就是曾小贤”的曾小贤扮演者陈赫出轨。再到文章与姚笛婚外情被媒体曝光,一瞬间明星们的私生活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版头条。近期又有林丹在妻子谢杏芳怀孕期间出轨嫩模,王宝强妻子马蓉出轨其经纪人,大家除了唏嘘感叹贵圈真乱以外是否萌生出跟笔者一样的疑问:这些明星为何不去起诉这些爆料的工作室以及报道散播消息的媒体呢?

我们抛开认为炒作以及刻意蹭头条不谈,大部分明星之所以在自己的私生活被爆料后都没有选择起诉或者其它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都是因为法律保护了新闻媒体以及广大受众的知情权。我们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相关案件给出的建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显然,娱乐明星与普通人相比,其隐私权的定义以及范围是不一样的。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拥有更多的资源和社会关注度。相应的自在获得了以上利益的同时,他们也有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义务。所以我们大抵可以这么形容,公民享有的隐私权要比明星更加宽泛一些。我国现在没有对隐私权的定义、界限、限制作出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理论与实践都认同了对以娱乐明星为代表的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当很多娱乐明星被当成年轻人的偶像,理所当然应受到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利了解其真实面目,有权利了解其丑闻。但是也并不是说明星隐私不受保护。当知情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应优先保护隐私权,禁止知情权被滥用,不得以侵害、牺牲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来支持公众知情权。比如说白百合出轨事件,视频与照片都拍摄于公共场所。但如果记者违法进入明星的家庭住所内进行拍摄,则应认定是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如果娱乐记者的跟拍以刺探、偷窥明星隐私为目的,且跟拍行为较为恶劣,甚至影响到了其正常的公共生活,如堵门、近距离跟拍、拍摄范围扩大到家人(子女)等等,应当认定是违法的。

我们再来了解一个判例。2007年,甘肃女子杨丽娟因追星致其父在香港跳海自杀。随后广州某报刊就此刊登了一篇文章,随后杨丽娟与其母状告该报社侵犯其一家人的名誉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由于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因此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法院认为,南方某报作为新闻媒体对这一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涉讼文章即使披露了杨丽娟一家的个人隐私,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杨丽娟也应当予以容忍。最终法院判决杨丽娟败诉,由此诞生了确定中国公众人物权利受限原则的第一案。

大多数人特别是明星,因其公众人物的身份受到了媒体的重点关注,往往会认为个人生活被报道是侵犯隐私,不合法规的。然而新闻界则认为大众有权知道公众人物的信息。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是会被区别对待的,并且这种区别被蕴含于大多数司法习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