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转身离去的警察是压垮辱母案当事人希望的最后一根稻草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事件

2016年4月14日于欢杀死了为逼高利贷侮辱母亲的杜三(杜志浩),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举债

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因为要还银行贷款举债,向房地产老板吴学占借高利贷130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逼债

苏银霞一家被放高利贷者盘剥、压榨,10%的利息也是不能能还得清的。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杜志浩甚至当众脱下裤子,露出生殖器,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再次报警。警察来到后做了简单了解(此前报警也曾来过)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决没有认定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是在被害人(替人非法讨要高利贷者)对被告人于欢母亲实施侮辱,对母子二人暴力威胁、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显然属于正当防卫。

判决书(第十八页)么传行证言证实被害人实施了上述不法侵害。

至于防卫是否过当,需要案件进一步查清具体情节。聊城市中级法院却以“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虽然认定“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有过错”,但遗憾的是被害人的行为只被认定为讨债的“不当方式”,并没有被认定为“不法侵害”。这是导致判决重大偏差的原因。

转身离去的警察是压垮当事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警察接警后工厂到接待室,本以为警察来了可以保护他们,制止不法侵害,谁知警察却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离开了。于欢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逼债人称担心他们母子随警察跑了)。这实际等于纵容涉嫌非法侵入、强制侮辱、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警察的离开,这是压垮于欢希望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于欢情绪崩溃,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带着积压的屈辱、恐惧、绝望捅向再次逼近他的逼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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