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居民身份证的不当使用不得不纠正的错误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姜杰律师按:长期以来居民身份证被错误使用,导致这一现象的普遍原因是公众特别是商家对居民身份证法的误读,更有甚者法官对居民身份证法也有错误理解。正确理解身份证法,规范使用身份证,基本可杜绝冒用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减少因借用身份证导致的经济纠纷。

注:本文在《中关村》(2009年2期)杂志以《不得不说的事--当身份证被不当使用》为题发表,知网收录《不得不说的事——当身份证被不当使用》,新浪财经评论以《当身份证被不当使用》为题转载。在中国律师上以《居民身份证的不当使用——不得不说的故事》发表。

 新华网2008年10月20日报道《身份证复印件被盗用骗贷2000万 500无辜市民成被告》,在“新闻提示”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法官为广大市民支招,一方面要妥善保管身份证,谨防丢失;另一方面要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骑角(斜对角线)写明用途,以防他人二次复印后用作他途。” 法官这一提示有重大偏差,是对法律的误读,同时也是对公众的错误引导。本文主要就容易被公众错误理解借用加以说明。

一、身份证只能本人持有、使用,设立身份证法律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证明公民身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这一条款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立法目的,其立法目的有四个,其一,证明公民身份;其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三,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其四,维护社会秩序。核心目的是证明公民身份,通过证明公民身份达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证明公民身份这一职能只有在本人持有身份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达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该条列举的身份证使用用途也都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

  二、未经书面授权持他人身份证使用为非法。

  持他人身份证使用分两种情况:

 1、冒用他人身份证违法。

 冒用身份证是指持他人身份证,自己冒用(未经身份证所有人许可)他人名义办理事务。这种情况属于冒用实践中比较少见,只有在持证人与身份证所有人长得比较相像的时候才有可能冒用,冒用是违法的,这个大家都比较认同,也不难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出借身份证不是民事授权行为——出借身份证违法。

出借身份证是指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在没有身份证所有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他人以身份证所有人的名义办理事务。实践中这种情况较普遍,在很多情况下这种使用被商家和有关部门认同。如持他人身份证(甚至只是身份证复印件)以身份证所有人的名义办理移动电话入网、办理借记卡、取款等等。事实上这种使用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商家把出借身份证理解为一种授权行为,上述新闻中法官也是这样误导媒体、读者的。因出借身份证行为违法,利用借来的身份证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当然无效。或者说不对身份证所有人产生法律效力。损失和不利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实际使用人和商家承担。当然出借身份证的人依法也会受到行政处罚。这种把出借身份证理解为授权行为是对法律的误读。

三、准确理解身份证法律制度,正确使用身份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社会诚信危机。

新华网2008年6月17日报道《公安部:公民持身份证办理事务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文中提到“最近一段时间,不少群众不断反映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到银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被拒绝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长期以来身份证错误使用导致的社会诚信危机。

1、身份证使用的目的:证明身份证所有人本人身份。

2、身份证正确的使用方式:第一,本身持有并使用——证明本人身份;第二,书面授权他人代办事务,交他人持有证明身份证所有人(委托人)身份。持他人身份证代办委托事务应有委托人书面授权,这时身份证的作用为确认委托人身份,而不是证明受托人身份。这与无书面授权的借用身份证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笔者在2001年的法律业务中曾接触过很多被盗用身份证(也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事务,诸如移动电话欠费、银行贷款,最后要求身份证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笔者在给当事人解答时明确告知身份证所有人:没有你本人签字,别人用你身份证办理业务对你不生效,不必理会。但时至今日还有法官对身份证法律制度误读,误导媒体、公众,使笔者感觉身份证的正确使用是不得不说的事。

正确理解身份证法律制度,使社会上杜绝盗用、骗用、借用、捡拾居民身份证的使用,更好地维护公众、商家合法权益,是本文成文的初衷,笔者也希望能够达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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