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请给良心放个假,请给灵魂找个家

这是姜杰律师2017年1月16日发在微博上的提示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月16日,姜杰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发出了“敬告一些案件当事人,防止司法机关在临近春节放假期间作出判决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因为这个期间跨越节日假期,会造成你上诉或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不便。这是心存不公正司法人员惯用的伎俩。当防之!提前早做准备。 ”

2017年1月24日,咨询过我的一位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告人)的父亲告诉我,“法院今天给我孩子发判决书了,没给当事人律师通知,只有两三天上诉期,不知怎么办·····”

他的儿子因涉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回到一审,一审再次判决,并于2017年1月24送达了刑事判决书。也许有人会问,刑事案件上诉期不是10天吗,他怎么说只有两三天上诉期?其实这个法律规定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可见上诉期跨越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也算在期间内。当事人(被告人)2017年1月24日收到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这个案件的上诉期是从2017年1月25日起算的,到2017年2月3日上诉期满,当天是春节放假后第一天上班,那实际留给当事人的有效期间实际只有1月25日、26日、2月3日三天时间,也许有读者会说假期可以准备上诉状啊,其实放假期间,尤其是春节假期联系律师(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办理收费)很不方便,联系和法院(阅卷)和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及上诉状)更是不可能,司法机构要在上班时间才能办公,因此留给当事人的可操作的上诉期间实际只有3天,时间很紧迫,而且除了准备,还要到法院递交上诉状。

这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是1月24日法官向被告人送达了判决书,并没有给律师送达,被告人的父亲通过熟人了解到法院送达了判决书才告诉律师,1月25日律师去法院要判决书,上午、下午法院都以法官不在法院为由没有给律师判决书,让明天(1月26日)再去。当事人父亲说律师决定26日去看守所向当事人要判决书。至此实际可以联系法院的时间只有两日了······

法官这样做并不违法,因为三大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间都是这样规定的。

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为什么上诉期不避开节假日?

不排除法官忙着赶在年底结案,笔者代理的一件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检察官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三页决定书全部照录原审判决内容,对申请人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的申请理由没做出任何回应,只有最后两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杨XⅩ的监督申请”是检察院的原创内容,而且第九十条只是规定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应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形式作出决定。可以看出检察官根本没有看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这也许只是在年底赶案件的进度,但是却亵渎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

另一种情况就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一案件时,或是因为程序欠缺,或是因为实体证据不足,判决并不能以法服众,怕当事人上诉,因此故意在临近法定节假日时送达法律文书,使上诉期跨越法定节假日,实际减少当事人上诉的可操作期间。

尽管这样送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无论是年底追求结案率,还是案件有瑕疵而故意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可操作期间实际缩短,都是渎职的行为。认真对待每一个司法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司法人员的职责,追求司法公正应该植根在每一个司法人员灵魂深处。请给良心放个假!请给灵魂找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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