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为何说甲午战争失败在于人民缺乏爱国精神

戊戌维新失败,康、梁等维新人士逃亡海外。

流亡日本期间,梁启超等人仍深思甲午战争中国被日本大败的原因,其中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民众普遍没有爱国精神。

但为什么中国民众没有或缺乏爱国精神呢?

梁启超认为,国家制度仍是根本原因。

由此出发,梁启超在《爱国论》中论述了“爱国”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把爱国与民权紧密联系起来。

他说中国虽有四万万人,但对国家均无权利,所以“国”其实只属一家之人、只是数人之国。所以国本不属于民众,民众也就无所谓爱国。“国者何?积民而成也。国政者何?民自治其事也。爱国者何?民自爱其身也。故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为君相者务压民之权,是之谓自弃其国。为民者而不务各伸其权,是之谓自弃其身。故言爱国必自兴民权始。”

所以,人民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政府压制民权,政府之罪也。民不求自伸其权,亦民之罪也。西儒之言曰:侵犯人自由权利者,为万恶之最,而自弃其自由权利者,恶亦如之。盖其相害天赋之人道一也。”所谓“天赋人道”,即现代天赋人权观念。


▲梁启超

康有为是维新派领袖,但相对而言思想资源陈旧,然而他此时也专门著文谈论公民问题。

1902年春,《新民丛报》分三期连载了他的一万多字长文“公民自治篇”。他认识到欧美各国、日本之所以制度完美,国家富强,根本原因在于其“以民为国”,“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

他强调,由于欧美、日本各国实行公民制度,使人人视国为己之家,人人得以公议其利害,上有国会之议院,下有州、县、市、乡之议会。数千万人共同担负国家之责任,故弊无不克、利无不兴、事无不举、力无不入,这是经历史验证的国家富强之道。

历史证明:“有公民者强,无公民者弱,有公民虽败而能存,无公民者经败而即亡。各国皆有公民,而吾国无公民,则吾国孤孑寡独而弱败。”所以,中国“以四万万人之大国,无一人有国家之责任者。所谓国无人焉,乌得不弱危削亡哉!”

他明确提出:“今中国变法,宜先立公民!”什么是公民呢?“公民者,担荷一国之责任,共其利害,谋其公益,任其国税之事,以共维持其国者也。”

他认为“立公民”有爱国之心日热、恤贫之举交勉、行己之事知耻、国家之学开智这四大益处。而甲午战争中国败于日本,并非中国将相之才不如日本,而是因为“无公民”所以不如日本。

“夫万国皆有公民,而吾国独无公民,不独抑民之资格,塞民之智慧,遏民之才能,绝民之爱国,导民之无耻也。”所以,“吾有地球第一之民众,乃不善待而善用之,其民日退,其国日削,其主日辱”。

但现实却复杂异常,近代中国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个人权利、个人自由与救亡,并不完全统一,甚至还会互相矛盾。严复对此感受殊深。


▲康有为

他在《“法意”按语》中论述“小己”与“国群”的关系认为:

西方学者都以是否有自由为人民是否幸福独一无二的标准,但是中国现在外患频仍,“故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

此话往往被认为他最终承认“国群自由”重于“小己自由”。

这种看法当然不无道理,但严复的有关思想却并不如此简单。

其实,他紧接着就说:

“求国群之自由非合通国之群策群力不可。欲合群策群力,又非人人爱国,人人于国家皆有一部分之义务不能。欲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又不可得也。然则,地方自治之制,乃刻不容缓者矣。”

人人爱国只能来源于人人享有权利,严复格外强调这种权利—义务关系:

“义务者,与权利相对待而有之词也。故民有可据之权利,而后应尽之义务生焉。无权利,而责民以义务者,非义务也,直奴分耳。”只有立宪之民才有主权,而可以监督国家之财政。“今日中国之时势,所最难为者,其惟国用乎!对于外侮,武备诚不可以不修,而兵之为物,固耗国之尤者也!然则其加赋乎?夫赋固已加矣。”

从镇压太平军到甲午之败,再到庚子赔款,国家赋税已如“敲骨吸髓,所余几何?乃今而犹言加赋,忍乎?”

但是,他仍认为赋税仍并非不可增加,关键在于何种制度:“使其参用民权,民知公产之危,虽毁私家,不可以不救。其立法也,为之以代表之议院;其行法也,责之以自治之地主。是其出财也,民自诺而自征之,则所出虽重,犹可以无乱,然而政府所不为也,不收民权为助。”

他也认为中国之所以为西方列强、为日本所败,因为那些国家为立宪之国,人人对国有权,因此人人是爱国者。

而中国现行体制下,既无民权,多数人“终身勤动,其所恤者,舍一私而外无余物也。夫率苦力以与爱国者战,断断无胜理也。

故不侫窃谓居今而为中国谋自强,议院代表之制,虽不即行,而设地方自治之规,使与中央政府所命之官,和同为治,于以合亿兆之私以为公,安朝廷而奠磐石,则固不容一日缓者也”。

对那种以爱国之名而强迫个人牺牲者,他格外警惕。孟氏原文说:

“故为政有大法:凡遇公益问题,必不宜毁小己个人之产业,以为一群之利益。”

对此,严复非常赞赏,在按语中大引卢梭有关论述,强调那些宁愿毁家纾难、“重视国家之安全,而轻小己之安全”的爱国者,如果发自内心、出于自愿,“则为许国之忠,而为吾后人所敬爱顶礼”。

但是,如果“独至主治当国之人,谓以谋一国之安全,乃可以牺牲一无罪个人之身家性命以求之,则为违天蔑理之言。此言一兴,将假民贼以利资,而元元无所措其手足。是真千里毫厘,不可不辨者耳”。

在当时的中国“救亡”语境中,严复当然要思考焦虑“爱国”与公民自由、“小己”与“国群”的关系,在他的理论中,这些概念充满高度紧张。在他的论述中,公民、个人权利更为重要,是公权的基础,所以在提倡爱国、“小己”为“国群”牺牲时又总担心执政者会以此为借口过度侵犯公民私权。

他所谓爱国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即只有立宪之国才是国民之国,国民才能爱。


他从立宪使国家权力为每个国民自己所有,因此国民爱国、救国就是爱自己、救自己的角度来论述爱国、论述“小己”与“国群”关系的。

简言之,个人、为己、“私”仍是他爱国话语的论述主轴。

显然,权利观念、公民理论引入中国并成为现代中国国家话语建构的基柱之初即不同程度地被现代思想家们将其与“救亡”“强国”联系起来。

无疑,这是当时中国面临“亡国灭种”危局时接受这种观念、理论自然而然的最初反应。进一步说,也只有在面临生死存亡的局面时,才为权利观念、公民理论“进入”中国思想界打开了一道缝隙,才可能被人接受。历史的吊诡在于,因“救亡”而入,亦易因“救亡”而失。

但是,以此理论作为救亡图存的思想资源,取代传统的“忠君爱国”论,恰恰说明权利观念、公民理论开始产生影响,更说明中国面临从传统“臣民社会”到现代“公民社会”的转型。

近代以来从伦理/身份型国家观到契约型国家观的转变,从根本上说是“王朝”成为“现代国家”的转变,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与国家关系从“臣民”到“公民”的转变。

○本文摘自《从甲午到辛亥》雷颐(著) ,东方出版社授权合作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