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违反程序的公证是违法公证

姜杰律师:公证机构是唯一国家法律授权专业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证明业务的机构,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公证的公正性不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而是来源于严格遵守公证法律程序、规范。违反法定程序的公证是违反公证,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已作出的公证不能通过事后补充证据来证明公证合法。

投诉哈尔滨北方公证处程序违法的补充意见

 我受LXQ、LJM、LJY、LJX委托,代理他们与哈尔滨北方公证处公证投诉一案,黑龙江省公证协会(你会)于2011年3月7日受理投诉,贵会非常重视,曾就此案开过专家论证会,但一直没有处理结果。 

2016年10月9日我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投诉,向贵会递交了《投诉哈尔滨北方公证处的补充意见》,重点强调并论证了哈尔滨北方公证处所做三份遗嘱公证的遗嘱人LDG为老年精神病患者的事实。贵会电话回复诉讼期间不受理投诉。经与主管案件工作人员沟通,并探讨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你会工作人员还是认为诉讼期间不受理投诉,称全国都是这样处理的。因你会与本代理人各持己见,代理人又于2016年11月16日向你会递交了《公证投诉听证申请书》,阐述了应听证并作出处理的意见。

 现就哈尔滨北方公证处(原哈尔滨市第二公证处,以下简称“北方公证处”)在2008年10月20日所作的( 2008 )哈二证内民字第00900号公证,2008年12月3日所做的(2008)哈二证内民字第01099公证,2008年11月24日所做的(2008)哈二证内民字第01059号公证,违反法定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北方公证处遗嘱公证违反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一、公证员违反《遗嘱公证细则》未对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进行询问,记录,未对遗嘱人检测并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北方公证处遗嘱公证违反《遗嘱公证细则》(司法部第57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上述程序规定要求公证人员“记录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对“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  审查并记录遗嘱人“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公证谈话记录既是对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证明,也是对公证合法的证明。但公证谈话笔录未按上述规定记录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公证人员只简单询问了一句“你神智是否清醒?”立遗嘱人答“清醒”。(详见00900号公证卷宗2008年10月17日《公证处谈话笔录》及1059号公证卷宗2008年12月24日《公证处谈话笔录》)。没有记录则公证机关无法证明老年人的精神状态。

本案遗嘱人李东光1922年5月出生,立遗嘱时86岁,遗嘱人是身患老年性脑萎缩、老年性精神病、脑动脉硬化症、支气管炎、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肺癌晚期、酒精依赖、酒精戒断综合症多重严重疾病的老年危重病人。如果说对遗嘱人是否有“老年性精神病”无法判断,但遗嘱人是老年人,身患多重严重疾病是危重病人,总看得出来吧?看不出来也要询问吧?事实上公证员是明知这些而故意回避。

其一,公证笔录有年龄记载,不可能不知遗嘱人是老年人。

其二,没有记录遗嘱人“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本身就是为了隐瞒“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事实真相。

其三,为了避免公证过错责任,各地公证处在遗嘱公证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老年(60岁以上)立遗嘱人都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健康情况。而本案遗嘱人的孙子LZG也曾到医院要求大夫出具健康证明,这说明公证人员曾要求提供医学证明,大夫出于职业道德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

(二)公证员违反《遗嘱公证细则》规定,与年老体弱、危重病的遗嘱人谈话未作录音或录像。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

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年老体衰、危重病的遗嘱人谈话没有进行录音或录像。哈尔滨第二公证处00900号公证卷宗、01059号和01099公证卷宗没有进行录音、录像的记载,更没有录音、录像资料。

(三)公证员没有向遗嘱人讲解遗嘱相关法律规定,及遗嘱的法律后果。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遗嘱公证细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遗嘱公证细则》第十条规定“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公证员未向遗嘱人讲解这些法律规定及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笔录中没有这方面的记录。

 综上,本案遗嘱公证遗嘱是违法法定程序的公证。尤其前述第(一)、(二)项所列程序,是关系到遗嘱人精神状态、行为能力的证明,北方公证处上述三个公证严重违反了公证的法定程序,公证不具有合法性。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公证违法的情况下,被认为当然有效。那么,公证处是否公正?谁来为公证处证明?只有公证活动遵守公证程序法规定,公证内容遵守实体法规定,公证才能合法,公证合法证据才能有效。公证不合法也难以公正。

为此,恳请黑龙江省公证协会建议被投诉人撤销原复查决定,重新作出复查决定。

投诉人代理人:律师姜杰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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