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车辆被盗撞死人 车主赔偿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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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网友“天高云淡”在2014年12月22日、24日两次向《时事与法律》后台发来新华社报道《冤不冤?三少年偷摩托撞死人 车主没买交强险赔了12万》的新闻链接。我想天高云淡就是阿勇吧。


这是本文发表后,“天高云淡”在《时事与法律》后台发来的感谢!

报道称:巫山人阿勇的摩托被盗,不久后,三名少年骑着偷来的摩托将一名五岁幼童撞伤致死。前段时间,该案的一审判决下来了,作为实际车主的阿勇被处罚金12万元,原因是他未给车子缴纳交强险。

其他律师意见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杨玉兰律师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姜杰律师解读

笔者觉得还是有必要做一个评论,以纠正法院错误判决和律师错误解释。

本案情况因盗用车辆者与车主不存在合法使用关系,车主对于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适用于未经允许(当然包括盗窃后驾驶)驾驶肇事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个案例本不复杂,不需要复杂的法理分析、论述,只要综合掌握、理解相应法律条文,也就明了了。

附:其他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文2016年7月 27日原载于《时事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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